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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雄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9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22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1年6月26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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