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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凱鉦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凱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凱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聲第34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於102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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