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675,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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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民國99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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