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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進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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