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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子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177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2 年6 月25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 年5月9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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