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承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承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與同條第2項之適用,合先說明。
二、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7 年度臺抗字第198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鍾承錦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103 年01月07日凌晨2 時│103 年01月09日凌晨2 時│103 年01月08日凌晨3 時│
│ │許 │許 │許 │
├────┼───────────┼───────────┼───────────┤
│偵查(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103 年度偵字第1015號 │103 年度偵字第1015號 │103 年度偵字第1881號、│
│年度案號│ │ │第2324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523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23 號 │103年度易字第64號 │
│審│ │ │ │ │
│ ├──┼───────────┼───────────┼───────────┤
│ │判決│103 年04月23日 │103 年04月23日 │103 年03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523 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523 號│103 年度易字第64號 │
│決├──┼───────────┼───────────┼───────────┤
│ │確定│103 年04月23日 │103 年04月23日 │103 年04月28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執字第115 號 │年度執字第115 號 │103 年度執字1968號 │
│ │(編號1 、2 已定應執行│(編號1 、2 已定應執行│ │
│ │刑1 年10月) │刑1 年10月)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