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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更己字第一0五三號執行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應註記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執更己字第六二九號執行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責任分數。
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以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期滿,法院始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數罪應執行刑確定,其在裁定前以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其之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309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聲明異議人現在監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已執畢3月,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然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誤將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合併6年計算為有期徒刑12年2月之刑期,以此定其責任分數,致已執畢有期徒刑3月部分形同具文,影響聲明異議人責任分數、縮短刑期、聲請假釋等權利受損。
因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前揭說明,重新換發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合併6年計算為有期徒刑11年11月刑期之執行指揮書,至今尚未重新核發,與上開說明不符,應將該執行指揮書撤銷,另由檢察官重新換發有期徒刑11年11月之執行指揮書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
而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刑法第77條(假釋之要件)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明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另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亦明定: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
是對於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檢察官應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利該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之計算,並憑以核辦假釋。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前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共7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2部分已於95年8月3日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予扣除,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
另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共11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年在案,且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1年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現在監執行等事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己字第629號、第1053號指揮執行書附卷可佐。
而依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聲明異議人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乃緊接於附表一所示應執行刑期執行期滿之日接續執行,是附表一、二所示刑期之執行,雖非屬數罪併罰之情形,惟符合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併執行」之規定,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於指揮執行附表二部分之刑期時,即應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與附表一部分合併計算之刑期。
然卷附檢察官所簽發之101年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僅於備註欄載有「本件接續本署101年執更字第629號指揮書執行」,並未註明就附表二部分之執行應與附表一部分合併計算之刑期,此於聲明異議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之計算自有影響。
從而,本件異議之聲明,為有理由,本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忠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一: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即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已執畢3月,尚餘有期徒刑5年11月)之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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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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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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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1年8 月間某日起至│ 93年7 月13日起至 │ 94.03.06 │
│ │92年1 月中旬某日止│ 93年8 月1 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2年度 │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917號 │ 偵字第395 號 │ 偵字第75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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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 │ 94年度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3473號 │ 第225 號 │ 第463 號 │
│ ├────┼─────────┼─────────┼─────────┤
│ │判決日期│ 97.04.30 │ 95.04.28 │ 96.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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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 │ 94年度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判 決│ │ 第3432號 │ 第225 號 │ 第463 號 │
│ ├────┼─────────┼─────────┼─────────┤
│ │確定日期│ 97.07.24 │ 95.07.05 │ 9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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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 │ │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
│備 註│ │ │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
│ │ │ │有期徒刑1 月15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 │ │ │
├────────┼─────────┼─────────┼─────────┤
│罪 名│ 變造特種文書 │ 幫助詐欺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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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1月間某日 │ 94.03.02 │ 95年5 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士林地檢署94年度 │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7510號 │ 偵字第7510號 │ 偵字第9082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463 號 │ 第463 號 │ 第1058號 │
│ ├────┼─────────┼─────────┼─────────┤
│ │判決日期│ 96.04.24 │ 96.04.24 │ 97.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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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 │ 96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 第463 號 │ 第463 號 │ 第4433號 │
│ ├────┼─────────┼─────────┼─────────┤
│ │確定日期│ 96.05.17 │ 96.05.17 │ 9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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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 │
│備 註│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 │
│ │有期徒刑1 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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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 │
│ │ │ │ │
├────────┼─────────┼─────────┼─────────┤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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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1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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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6 月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082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 │
│事實審│ │ 第1058號 │ │ │
│ ├────┼─────────┼─────────┼─────────┤
│ │判決日期│ 97.06.25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 │
│判 決│ │ 第1058號 │ │ │
│ ├────┼─────────┼─────────┼─────────┤
│ │確定日期│ 97.06.25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附表二: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即本院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之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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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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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 竊盜 │ 行使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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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減為 │ 有期徒刑1 年減為 │ 有期徒刑6 月減為 │
│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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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07.10 │ 95.07.10 │ 95.07.10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082號 │ 偵字第9082號 │ 偵字第9082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1058號 │ 第1058號 │ 第1058號 │
│ ├────┼─────────┼─────────┼─────────┤
│ │判決日期│ 97.06.25 │ 97.06.25 │ 97.06.25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 第1058號 │ 第1058號 │ 第4433號 │
│ ├────┼─────────┼─────────┼─────────┤
│ │確定日期│ 97.06.25 │ 97.06.25 │ 97.09.1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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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 │ │ │
├────────┼─────────┼─────────┼─────────┤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 行使偽造公文書 │ 偽造公印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7.10 │ 96.9.下旬 │ 96.11.上旬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5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082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事實審│ │ 第1058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判決日期│ 97.06.25 │ 97.04.03 │ 97.04.03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判 決│ │ 第4433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定日期 │ 97.09.11 │ 97.09.24 │ 97.09.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行使變造私文書 │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 偽造公印文 │
│ │ │實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日 期│ 96.11.中旬 │ 96.11.19 │ 96.10.下旬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727 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事實審│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判決日期│ 97.04.03 │ 97.04.03 │ 97.04.03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97年度訴字 │
│判 決│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第109 號 │
│ ├────┼─────────┼─────────┼─────────┤
│ │確定日期│ 97.09.24 │ 97.09.24 │ 97.09.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編 號│ 10 │ 11 │ │
├────────┼─────────┼─────────┼─────────┤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11.21 │ 96.11.20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士林地檢署9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727 號 │ 偵字第14636 號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8年度上更㈠字 │ │
│事實審│ │ 第109號 │ 第94號 │ │
│ ├────┼─────────┼─────────┼─────────┤
│ │判決日期│ 97.04.03 │ 98.05.05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訴字 │ 98年度台上字 │ │
│判 決│ │ 第109號 │ 第3704號 │ │
│ ├────┼─────────┼─────────┼─────────┤
│ │確定日期│ 97.09.24 │ 98.07.01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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