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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榮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榮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榮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 100年度台上字第399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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