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797,2014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31號、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2520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100 年8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