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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李英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聲請案號:103年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英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李英奇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10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3年2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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