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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厚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厚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厚升因侵占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2罪,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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