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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第二項)」。
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
亦即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
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其中附表編號2 至6 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嗣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60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附表編號7 至9 所示之罪業經同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之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聲請書附表編號2 所載犯罪日期有誤,爰予補充更正。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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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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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竊盜 │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
│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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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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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5月30日│100 年7 月1 │100年9月14日│
│ │ │日23時50分至│ │
│ │ │同年月2 日7 │ │
│ │ │時50分間之某│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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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0 │新北地檢100 │新北地檢100 │
│)機關年度│年度偵字第33│年度偵字第22│年度毒偵字第│
│案號 │380號 │198號 │7868號 │
├──┬──┼──────┼──────┼──────┤
│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事實│ │法院 │法院 │法院 │
│審 ├──┼──────┼──────┼──────┤
│ │案號│101 年度易字│101 年度簡字│101 年度簡字│
│ │ │第211號 │第1496號 │第553號 │
│ ├──┼──────┼──────┼──────┤
│ │判決│101年2月7日 │101年3月9日 │101年4月3日 │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判決├──┼──────┼──────┼──────┤
│ │案號│101 年度易字│101 年度簡字│101 年度簡字│
│ │ │第211號 │第1496號 │第553號 │
│ ├──┼──────┼──────┼──────┤
│ │判決│101年3月2日 │101年4月13日│101年4月22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 備註 │新北地檢101 │新北地檢101 │新北地檢101 │
│ │年度執字第33│年度執字第50│年度執字第60│
│ │20號 │77號 │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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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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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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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6月1日 │100年6月29日│100年6月30日│
│ │ │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1 │新北地檢101 │新北地檢101 │
│)機關年度│年度偵字第20│年度偵字第20│年度偵字第20│
│案號 │25號 │25號 │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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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
│事實│ │法院 │法院 │法院 │
│審 ├──┼──────┼──────┼──────┤
│ │案號│101年度易字 │101年度易字 │101年度易字 │
│ │ │第602號 │第602號 │第602號 │
│ ├──┼──────┼──────┼──────┤
│ │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法│臺灣新北地方│
│判決│ │法院 │院 │法院 │
│ ├──┼──────┼──────┼──────┤
│ │案號│101年度易字 │101年度易字 │101年度易字 │
│ │ │第602號 │第602號 │第602號 │
│ ├──┼──────┼──────┼──────┤
│ │判決│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是 │ 是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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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新北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6017號(編號4 至6 │
│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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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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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竊盜 │非法由自動付│強盜強制性交│
│ │ │款設備取財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年│
│ │ │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10月15│100 年10月15│100 年10月15│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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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0 │新北地檢100 │新北地檢100 │
│)機關年度│年度偵字第28│年度偵字第28│年度偵字第28│
│案號 │183號 │183號 │183號 │
├──┬──┼──────┼──────┼──────┤
│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事實│ │ │ │ │
│審 ├──┼──────┼──────┼──────┤
│ │案號│102 年度侵上│102 年度侵上│102 年度侵上│
│ │ │訴字第397號 │訴字第397號 │訴字第397號 │
│ ├──┼──────┼──────┼──────┤
│ │判決│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4日│
│ │日期│ │ │ │
├──┼──┼──────┼──────┼──────┤
│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
│判決├──┼──────┼──────┼──────┤
│ │案號│102 年度侵上│102 年度侵上│103 年度臺上│
│ │ │訴字第397號 │訴字第397號 │字第909號 │
│ ├──┼──────┼──────┼──────┤
│ │判決│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4日│103年3月26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 備註 │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更字第1378號(編號7至9│
│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判│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並迭經上訴駁│
│ │回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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