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822,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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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浩維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浩維犯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藍浩維犯恐嚇罪,共4 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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