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841,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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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振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三級毒品案件,各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5年4月,嗣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7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99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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