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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宇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宇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台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於民國101 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宇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於101 年11月23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1 月17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12月4 日。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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