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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忠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潘忠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如聲請人所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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