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1859,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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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榮成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七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榮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成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00八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七三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而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榮成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榮成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八六六九、一0一四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確定(第一、二案);

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第三案);

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第四案);

復因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三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月確定(第五、六案);

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二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第七案);

上開七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00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第一次定刑)。

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第八案);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第九案);

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0號駁回上訴確定(第十案);

以上第八、九、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七三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第二次定刑);

而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送監接續執行第一、二次定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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