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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8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崇賢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周崇賢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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