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聲再,194,2014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9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賴建元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9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判決人在100年6月14日(超過租借期間半年之後)仍出具告證六文件,表示告訴人以750萬元原價買回時,受判決人會負責清償210萬元之借款,原審對此漏未審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再審事由。

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承辦人許馨尹曾告知受判決人,以借名登記為由貸款,需審查告訴人顏秀桃之信用資料,顏秀桃信用不佳,無法核貸,而臺北松山地政事務所承辦人鄧進財、代書耿美齡、徐世璿,亦均表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無法以借名登記為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均可證明土地登記實務無法接受以借名登記作為移轉所有權之原因,僅能以買賣作為登記原因,故受判決人未以借名登記為由辦理登記,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

另告訴人之丈夫鄭受賢可證明房地後來係以960萬元買回,因買回期限至99年12月31日止,但告訴人卻在101年2月才買回房地,受判決人因此提高買回價格至為合理,並無背信行為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

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或稱「新規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或稱「確實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二者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上開學理上所謂「確實性」與「新規性」之二種再審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再審之原因。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8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7號裁定要旨參照)。

次按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151號判例參照)。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

而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係指該證據業經法院予以調查或經聲請調查而未予調查,致於該確定判決中漏未加以審認,而該證據如經審酌,則足生影響於該判決之結果,應為被告有利之判決而言。

三、經查:受判決人所指之人證許馨尹、鄧進財、耿美齡、徐世璿,均未於原確定判決前在另一訴訟中有可為證據之供述證據存在,又該等證人將為如何之供述、所為證言是否可採,苟未經調查訊問,徒據該等證人(即證據本體)尚無從據以為有利於受判決人之認定,難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新證據所需具備之「確實性」要件。

又告證六文件係告訴人發現受判決人增貸210萬元後,找受判決人協商時所簽立(100年6月14日),用以表示告訴人以750萬元原價買回系爭房地時,受判決人會負責清償210萬元之貸款,並撥入合庫帳戶內,業據受判決人於聲請再審狀中載明,惟此僅能證明受判決人願意繳納超額貸款210萬元部分,若受判決人事後不繳納,仍將增加告訴人取回系爭房地之難度,尚難據此作為告訴人未生損害之依據,而難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

另受判決人於審理程序中聲請傳喚證人鄭受賢部分,業經原確定判決在理由欄中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21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且鄭受賢亦未於原確定判決前在另一訴訟中有可為證據之供述證據存在,如同前述,亦無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之確實新證據可言,而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新證據」之要件相違。

是受判決人前揭所執再審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得以開啟再審程序之事由不符,難認為有再審理由,而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