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重附民,13,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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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陳萬昌
原 告 陳○任
原 告 陳○毅
原 告 陳○緯
前列陳○任、陳○毅、陳○緯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桂櫻
前列陳○任、陳○毅、陳○緯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陳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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