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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佳頤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雯婷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佳頤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佳頤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3年6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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