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3,附民,102,2014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崔廣義
訴訟代理人 郭蓬成
被 告 劉漢添
野馬飛行傘企業社
代 表 人 劉松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章大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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