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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譚江良玉
譚修雯
譚建凱
被 告 胡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552 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見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彩雲被訴竊佔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552 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免訴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請求,自應予駁回。
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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