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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采蓉
選任辯護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2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六年四月十三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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