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1336,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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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陳傳生
吳增輝
上二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淑月
選任辯護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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