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瑋志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何宗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