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芷宜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訴字第47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