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訴,2018,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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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國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285 號,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章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在案,該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送達於被告身體所在之監所,並由其本人親自簽名捺印收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285 號卷第80頁)。

被告收受判決後,因不服原審判決,於104 年4 月21日經提起上訴,加計在途期間後,雖未逾上訴期間,惟其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見本院卷第11頁)。

因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同年6 月15日裁定命被告於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說明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之意旨,該裁定同經於同年6 月18日送達並由被告親自簽收,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從而,該補正裁定之送達,既自104 年6 月18日即生送達效力,被告迄今已逾7 日而未補正,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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