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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林文隆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自字第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且未委任代理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第329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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