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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耀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52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耀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王耀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現本院以裁定命被告王耀洲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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