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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上明
指定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上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上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3 月26日執行羈押,於104 年6 月26日延長羈押,至同年8 月25日羈押期限即將屆滿。
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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