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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祐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竣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103年度偵字第2011號、103年度偵字第2246號、103年度偵字第2476號、103年度偵字第2477號、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部分所示主刑、從刑及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部分所示主刑、從刑及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暨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部分所示主刑、從刑及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⒉「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酉○○、辛○○、戊○○其他上訴駁回(即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得易科罰金部分,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⒊⒏得易科罰金部分,暨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⒐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得易科罰金部分)。
上開辛○○、戊○○得易科罰金部分,均緩刑伍年,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酉○○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其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行動電話、識別證、A4公文信封及手提袋,均沒收之。
辛○○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其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及行動電話,均沒收之。
緩刑伍年,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其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七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均沒收之。
緩刑伍年,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緣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以上4 人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中)及藏匿在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大仔」成年男子之人等共組兩岸詐騙集團,由杜志傑等4 人指使在臺集團各幹部透過旗下車手頭,在臺中市太平區、大里區網咖吸收青少年加入所屬之詐欺集團,假冒健保局人員、替代役、警察、書記官、檢察官及法務部專員等公務員行使職權,隨機撥打電話,向接電話之人佯稱遭盜用冒名辦理醫療保險給付、金融帳戶涉及刑案等為由,要求接電話之人提供保證金、存款監管云云,向接電話之人施以詐術,俟接電話人陷於錯誤而同意付款後,即派出所吸收之青少年駕駛擔任車手頭、車手、把風、取款手等角色,駕駛冒名租得之小客車,至約定地點,交付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等公文書予受詐騙之人,以取信之,並當面收取詐欺款項,得手後,贓款由擔任車手頭角色之人交予集團幹部,再由杜志傑統籌分配各階層佣金,車手頭抽取1.5% 佣金、開車抽取1%佣金、取款(娃娃)抽取1% 佣金、介紹人抽取0.5%佣金,其餘贓款由杜志傑與大陸幕後首腦「大仔」朋分。
民國103年2月間起至同年5月6日之期間,酉○○、辛○○、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戊○○(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3 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陸續經吸收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而陳廷任則係經林耀萌(林耀萌、陳廷任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103年5月4 日介紹之下,參加上開詐欺集團,該集團內尚有少年劉○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黃○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二、酉○○、辛○○、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戊○○及陳廷任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與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等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呂錦銘另與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等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呂錦銘獨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法,向戌○○等人詐騙財物(詐騙時間、地點、金額、方法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本件查獲情形:㈠103 年3 月20日,呂錦銘向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午○○詐得新臺幣(下同)68萬元後,駕駛冒名租得之0471-99 號小客車,在臺中市大里區興大南街與國光路2 段路口,因發生車禍,員警據報前來處理時,為警發覺呂錦銘所駕駛之上開小客車係通報涉案車輛,而查悉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呂錦銘向午○○詐欺取財之情形(呂錦銘此部分所犯,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呂錦銘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⒈⒉⒊⒓⒔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呂錦銘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㈡103 年3 月24日,戊○○與少年黃○偉向附表一編號所示未○○詐欺取財未遂後,在臺北市文山區光輝路18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向前盤查時,駕車迅即逃離,經警在後追緝,嗣於臺北市萬芳區萬利街口為警緝獲,並扣得戊○○所有供己使用而與本案無關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㈢103 年5 月6 日,酉○○及陳廷任詐騙附表一編號所示乙○○現金60萬元得手後,2 人即分道而行,酉○○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在新北市板橋縣民大道3 段,因形跡可疑,為執行巡邏勤務員警盤查後,酉○○坦承附表一編號犯行,並扣得詐欺集團所有而供酉○○持以犯附表一編號之A4公文信封袋4 只及手提袋1 個、供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⒎⒓⒔⒖⒘⒚所使用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枚),及酉○○所有供己使用而與本案無關之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與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員警依據酉○○之供述,在臺中高鐵站尋線查獲欲交付贓款之陳廷任,並當場查獲詐騙所得之贓款60萬元(業經乙○○領回)、供犯附表一編號所使用之偽造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1 張、NOKIA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YAVI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與附表編號所示犯罪無關之高鐵車票票根1 張。
酉○○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酉○○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㈣103 年5 月15日,員警依據酉○○之供述,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在臺中市○○區○○00街000 巷00弄00號,拘提辛○○到案,並扣得辛○○所有供己使用而與本案無關之SAMSUNG 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2ACA50A2,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在臺中市○○區○○街0 巷00號-11 ,拘提許家祥到案,並扣得許家祥所有而無本案無關之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000D902 F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辛○○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⒊⒋⒏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
許家祥則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⒖⒘⒚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辛○○、許家祥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㈤103 年6 月3 日,員警依據酉○○、辛○○、許家祥之供述,通知劉易昌到案,劉易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⒍⒑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劉易昌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㈥103 年6 月17日,員警依據陳廷任之供述,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拘提林耀萌到案。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起訴書所載被告陳廷任、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林燿萌涉犯刑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或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1條、第217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特種文書罪及偽造署名罪,暨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等罪嫌部分,業據原審分別判處罪刑,因被告陳廷任、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林燿萌及檢察官對該等部分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在案,自均已非本件審判範圍,合先敘明(惟為便於理解,仍沿用原判決附表一所列被告酉○○、辛○○、戊○○參與部分之編號,彼等未參與附表一編號⒌⒙部分,則略)。
貳、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檢察官、被告酉○○、辛○○、戊○○及戊○○之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他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17、147頁背面、183、231頁背面至238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況本院於審判期日已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3人訴訟上之權利已受保障,故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依前述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為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經查:㈠上開如附表一所示等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酉○○、辛○○、戊○○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在卷,且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人即被害人戌○○等人證、書證在卷,暨物證扣案可佐。
被告酉○○、辛○○、戊○○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可採信。
㈡本件附表一編號⒉被害人庚○○、編號⒋被害人宙○○、編號⒒⒕被害人丑○○等人所收受偽造之公文書,雖均因被害人庚○○、宙○○、丑○○將之撕毀而未據扣案,然審酌本件附表一其餘各編號所示詐欺手法均係持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為之,應係同一詐騙集團於相近時間所實施之詐欺行為,於警查獲前,衡情應係偽造同一公署公文書,爰認上開各編號所示均係行使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殆無疑義。
㈢綜上,本案事證均已明確,被告酉○○、辛○○、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變更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酉○○、辛○○、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則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酉○○、辛○○、戊○○,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三、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酉○○部分⒈被告酉○○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酉○○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辛○○(附表一編號⒉⒋部分)、共同被告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許家祥(附表一編號⒚)、陳廷任(附表一編號)、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酉○○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8罪)。
又被告酉○○於犯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時,已年滿20歲,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之劉○文共同犯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
再被告酉○○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於原審103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此部分所犯之刑。
被告酉○○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酉○○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被告酉○○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辛○○(附表一編號⒊)、共同被告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⒊⒖⒘)、許家祥(附表一編號⒖⒘),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酉○○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3罪)。
被告酉○○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辛○○部分⒈被告辛○○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辛○○此部分所犯,分別與共同被告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⒈⒉⒋)、酉○○(附表一編號⒉⒋),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⒈⒉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辛○○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3罪)。
被告辛○○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於原審103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詳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辛○○此部分所犯之刑。
被告辛○○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辛○○如附表一編號⒊⒏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被告辛○○此部分所犯,分別與同案被告酉○○(附表一編號⒊)、共同被告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⒊)、許家祥(附表一編號⒏),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⒊⒏),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辛○○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2罪)。
被告辛○○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於原審103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詳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辛○○此部分所犯之刑度。
被告辛○○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戊○○部分⒈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戊○○此部分所犯,分別與共同被告劉易昌(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被告戊○○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適用)、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⒐⒒⒛,被告戊○○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適用),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戊○○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4罪)。
被告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辯護人雖認被告戊○○所犯附表一編號⒒⒕部分,客觀上雖有兩次行為,但都是基於訛詐同一人之目的,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相隔僅約2天,地點亦相同,各個行為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而予評價,宜認屬同一犯意之接續犯云云。
然按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者而言。
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
查,本件被告戊○○於附表一編號⒒即103年3月12日,以上開詐術手法,致被害人丑○○誤信而交付145萬5千元後,嗣後再以相同手法,於同年3月14日,向被害人騙得145萬5千元等事實,雖均係以相同手法,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惟被告先後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次犯罪行為本身均具有獨立性,當非實行單一犯罪之數個舉動,無由成立接續犯。
辯護人上揭所指,於法自有未合。
⒉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第1項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被告戊○○此部分所犯,分別與共同被告劉易昌(附表一編號⒍⒑⒗)、許家祥(附表一編號)、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⒍⒑⒗,被告戊○○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適用)、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⒍⒑⒗,被告戊○○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適用),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戊○○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5罪)。
被告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肆、上訴駁回部分原審認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及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⒊⒏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暨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⒐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等犯行,均犯罪事證明確,分別適用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158條第1項、第216條、第211條、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酉○○、辛○○、戊○○均甫滿18至20歲,本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詐騙集團行騙,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詐騙猖獗之今日,渠等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對於檢警機關組織分工與案件進行流程未盡熟稔,及信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權力,因而犯下上揭犯行,已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並損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甚鉅,渠等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騙集團之羽翼,參與本案犯行,犯罪所生危害極為重大,惟考量渠等年紀輕輕,思慮未臻成熟,僅因網咖所認識同儕之慫恿及外在物質誘惑,為圖小利而涉重罪,然渠等多次詐騙行為後所分得之財物卻僅數千元,其餘鉅額款項均由詐騙集團在臺幹部杜志傑等人及不知名之大陸地區成年成員所朋分殆盡,是杜志傑等詐騙集團幹部為求脫免罪嫌,隱身幕後,在臺招募人員,以電話調派操控詐騙集團組織內各層次,且逐步擴大成員組織,進而指揮涉世未深之被告酉○○等人違法犯紀,詐騙所得金額鉅大,卻僅依被告酉○○等人假冒之角色及工作分派,而將每次所得贓款0.5%至1.5%不等之蠅頭小利分予被告酉○○等人,加之杜志傑等人與不知名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以迂迴之電話轉接過程,使被害人難以追查確切發話所在,分工細密、組織龐大,我國追訴犯罪單位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金錢方得緝獲到案,造成之損害更甚被告酉○○等人。
並考量被告酉○○等人在詐騙集團內擔任分工之角色、參與詐騙犯罪期間之長短、被害人受損害金額之多寡、犯罪規模及主觀惡性、犯罪後固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酉○○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辛○○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戊○○學歷自述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詳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被告酉○○等人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分別就被告酉○○所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及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⒊⒏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暨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⒐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量處如上揭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就其等經宣告得易科罰金刑度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之標準,並就其等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被告酉○○、辛○○、戊○○各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3月、1年2月,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敘明:㈠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9至18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識別證、A4公文信封4只及手提袋1個,分係偽造之公印文及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酉○○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在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
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⒓⒔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酉○○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在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
㈡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分係偽造公印文及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辛○○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⒊⒋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⒈⒊⒋所示)。
㈢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⒈⒉所示偽造之公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在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⒐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經核前揭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酉○○、辛○○、戊○○上訴認原審就上述部分所為量刑過重,均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
然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倘無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原判決已詳細記載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之理由,核無量刑不當之情形,被告酉○○、辛○○、戊○○上訴指摘原審前揭部分量刑過重云爾,均係就原審適法之職權行使,再為爭執,均無理由。
本件被告3人就前揭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末查被告辛○○、戊○○均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犯案時均甫滿十八歲,其等因一時經濟困窘,短於思慮而觸犯本案,且參與時間非久,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戊○○並與被害人丑○○、申○○成立和解,被告辛○○亦與被害人庚○○成立和解,賠償60萬元,庚○○且具狀表明願意原諒辛○○,並予辛○○改過自新機會等情(詳前述),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辛○○、戊○○經此刑事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被告辛○○、戊○○宣告緩刑5年,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用啟自新。
伍、撤銷改判部分原審以被告酉○○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部分,及被告辛○○如附表一編號⒉部分,暨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部分等犯罪事證明確,分別據以論罪科刑,及為從刑沒收之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
再刑罰之量定,及是否諭知緩刑,固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且以自由證明為已足,然仍應本於一定之事實、情況,作為判斷之基礎,以達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等多元刑罰之目的。
是如關於量刑輕重及是否諭知緩刑所賴以決定之事實、情況已有變化,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以達客觀上妥適量刑之要求。
查本件被告酉○○、辛○○、戊○○上訴本院審理中,主動表達賠償被害人意願,並分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或達成協議(㈠酉○○部分:⒈與附表一編號⒎之被害人天○○○成立和解,同意賠償34萬元;
⒉與附表一編號⒓⒔之被害人己○○成立和解,同意賠償100萬元;
⒊與附表一編號⒚之被害人午○○成立和解,同意賠償22萬6700元,並於105年2月5日前給付10萬元,餘款12萬6700元,於105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有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6、150號和解筆錄附卷可憑;
㈡辛○○部分:已賠償附表一編號⒉之被害人庚○○60萬元,庚○○且具狀表明願意原諒辛○○,並予辛○○改過自新機會,有刑事陳報狀及和解書1紙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217至219頁);
㈢戊○○部分:⒈同意賠償附表一編號⒒⒕之被害人丑○○76萬1千元,並於104年8月25日前給付7萬元,餘款69萬1千元,於104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8千元,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⒉同意賠償附表一編號⒛之被害人申○○50萬元,並於104年8月30日前給付7萬元,餘款43萬元,於104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8千元,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有和解書2紙在卷可憑),被告3人分別與上揭部分被害人達成上揭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與其於原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自有不同,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於法自均有未合。
被告酉○○上訴認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部分,及被告辛○○上訴認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⒉部分,暨被告戊○○上訴認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部分量刑過重,自均有理由。
是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及編號⒒⒕⒛部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即屬難以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部分所示主刑、從刑及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及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部分所示主刑、從刑及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暨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部分所示主刑、從刑及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爰分別審酌被告酉○○高中畢業、被告辛○○、戊○○均高中肄業等智識程度,酉○○、戊○○均仍服義務役中,辛○○甫於104年4月29日服役完畢退伍,酉○○原為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辛○○原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戊○○原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3人甫滿18至20歲,本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詐騙集團行騙,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詐騙猖獗之今日,渠等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對於檢警機關組織分工與案件進行流程未盡熟稔,及信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權力,因而犯下本案犯行,已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並損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甚鉅,渠等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騙集團之羽翼,參與本案犯行,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渠等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僅因網咖所認識同儕之慫恿及外在物質誘惑,為圖小利而涉重罪,然渠等多次詐騙行為後所分得之財物卻僅數千元,其餘鉅額款項均由詐騙集團在臺幹部杜志傑等人及不知名之大陸地區成年成員所朋分殆盡,是杜志傑等詐騙集團幹部為求脫免罪嫌,隱身幕後,在臺招募人員,以電話調派操控詐騙集團組織內各層次,且逐步擴大成員組織,進而指揮涉世未深之被告等違法犯紀,詐騙所得金額鉅大,卻僅依被告等假冒之角色及工作分派,而將每次所得贓款0.5%至1.5%不等之蠅頭小利分予被告等,加之杜志傑等人與不知名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以迂迴之電話轉接過程,使被害人難以追查確切發話所在,分工細密、組織龐大,我國追訴犯罪單位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金錢方得緝獲到案,造成之損害更甚本案被告等人,並考量被告3人在詐騙集團內擔任分工之角色、參與詐騙犯罪期間之長短、被害人受損害金額之多寡、犯罪規模及主觀惡性、犯罪後於警詢時起迄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協議,賠償部分損害(詳見上述),暨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部分,及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部分,暨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部分,分別改量處被告酉○○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被告辛○○如附表一編號⒉、被告戊○○如附表一編號⒒⒕⒛之「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⒈至⒏、⒓⒔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分係偽造之公印文及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酉○○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在被告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⒉⒎⒓⒔⒚所示)。
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⒊⒋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辛○○該次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辛○○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⒊⒋所示偽造之公印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在被告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⒛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並分別與上揭被告3人上訴駁回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六至八項所示。
至附表八所示之公印文及物品均不予宣告沒收,理由詳如附表八所示。
末查被告辛○○、戊○○均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犯案時均甫滿十八歲,其等因一時經濟困窘,短於思慮而觸犯本案,且參與時間非久,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戊○○並與被害人丑○○、申○○成立和解,被告辛○○亦與被害人庚○○成立和解,賠償60萬元,庚○○且具狀表明願意原諒辛○○,並予辛○○改過自新機會等情(詳前述),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辛○○、戊○○經此刑事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被告辛○○、戊○○宣告緩刑5年,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用啟自新(按數罪併罰之情形,各個宣告刑均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定應執行刑亦在2年以下者,自得宣告緩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既均符合緩刑要件,法院自得對上開二部分均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158條第1項、第216條、第211條、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犯罪時間│參與行為人│犯 罪 事 實│證 據│罪名及應處刑罰│
│ │ │(除未查獲│ │ │ │
│ │ │共犯外) │ │ │ │
│號├────┼─────┤ │ │ │
│ │犯罪地點│詐騙金額 │ │ │ │
│ ├────┤ │ │ │ │
│ │被害人 │ │ │ │ │
├─┼────┼─────┼────────────────┼─────────────┼───────┤
│⒈│103年3月│辛○○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辛○○之供述: │辛○○共同行使│
│︿│3 日下午│呂錦銘 │之成年成員,於103年3月3日下午3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3時許 │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戌○○住處,佯稱「│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生損害於公眾及│
│訴├────┼─────┤基隆長庚醫院人員」,通知名為「王│ 204 頁反面-206頁反面)│他人,處有期徒│
│書│基隆市仁│48萬元 │文華」之男子持其身分證、健保卡至│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刑壹年。扣案偽│
│附│愛區華三│(戌○○另│醫院申請就診證明,欲領取健保局補│ 121頁反面) │造之法務部行政│
│表│街8號前 │受詐騙80萬│助,於戌○○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⒉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執行處監管科公│
│編├────┤元部分,係│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 ⑴警詢 │文影本及法院公│
│號│戌○○ │集團內其他│警處理,同日上午11時即有多名姓名│ ①103.06.03(103年度偵│證帳戶申請書暨│
│1 │ │成員所為,│、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 字第2506號卷第104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
│﹀│ │與辛○○、│務員「偵查隊刑警何天祐」、「偵二│ ) │院公證本票影本│
│ │ │呂錦銘無涉│隊隊長陳正光」、「特偵組組長林豐│ ②103.06.16(103年度偵│上偽造之「法務│
│ │ │) │文」等之名義,陸續撥打電話向潘力│ 字第1894號卷第289頁 │部行政執行處」│
│ │ │ │強佯稱其身分遭冒用為「伸達科技公│ 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司人頭」並詐騙新臺幣(下同)1,68│ ③103.06.16(103年度偵│均沒收之。 │
│ │ │ │0 萬元,故要求戌○○繳交保證金48│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 │
│ │ │ │萬元云云,使戌○○陷於錯誤而同意│ 反面) │ │
│ │ │ │交付財物,並隨即至合作金庫銀行提│ ④103.06.18 (103 年度│ │
│ │ │ │領48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以電│ 偵字第2506卷第118 頁│ │
│ │ │ │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 反面) │ │
│ │ │ │呂錦銘於103 年3 月2 日假冒詹愷鈞│ ⑵偵訊 │ │
│ │ │ │名義,持集團內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成員所變造之詹愷鈞國民身分證影本│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面 │ │
│ │ │ │,同時向誠運租車有限公司承租車號│ ) │ │
│ │ │ │3375-WB 、ACB-9121小客車,並在承│ ⑶庭訊 │ │
│ │ │ │運租車租車單上偽簽詹愷鈞之姓名,│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並持交│ 第204 頁反面-206頁反│ │
│ │ │ │承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行使之。│ 面) │ │
│ │ │ │呂錦銘租得上開小客車後,同時供給│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自己(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⒊⒋)及集│ 第121頁反面) │ │
│ │ │ │團內其他成員作為代步之用(如附表│⒊證人戌○○之證述: │ │
│ │ │ │一編號⒌所示)。嗣即由辛○○駕駛│ ⑴警詢 │ │
│ │ │ │上開3375-WB 號小客車,搭載呂錦銘│ ①103.03.17(103年度偵│ │
│ │ │ │、張𤩎豪至戌○○住處後,張𤩎豪負│ 字第2506號卷第220-22│ │
│ │ │ │責把風,呂錦銘持偽造之法院公證帳│ 1頁) │ │
│ │ │ │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票、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 字第2506號卷第226 頁│ │
│ │ │ │公文書各1紙,出示並交付予戌○○ │ 反面) │ │
│ │ │ │,以取信於戌○○,而行使前揭偽造│ ⑵偵訊 │ │
│ │ │ │之公文書,戌○○並因而交付48萬元│ ①103.06.17(103年度偵│ │
│ │ │ │予呂錦銘,足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 字第1894號卷第304頁 │ │
│ │ │ │法院、法務部及戌○○。呂錦銘、李│ 反面-305頁) │ │
│ │ │ │竣丞、張𤩎豪3人隨後將詐騙所得交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付予劉柏政,劉柏政隨即將3人之酬 │ 字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勞從詐騙金款項中交付後,再將剩餘│ ) │ │
│ │ │ │款項轉交予杜志傑及大陸詐騙集團成│ ⑶庭訊 │ │
│ │ │ │員。嗣戌○○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後│ 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201 頁正、反面) │ │
│ │ │ │ │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6-177、181頁│ │
│ │ │ │ │ )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8│ │
│ │ │ │ │ 9 頁反面-190頁) │ │
│ │ │ │ │⒎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23頁反面) │ │
│ │ │ │ │⒏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224頁)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2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2-163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3375-WB 行車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行經路線照片及車輛GPS │ │
│ │ │ │ │ 軌跡表(103 年度偵字第25│ │
│ │ │ │ │ 06號卷第361-362 頁、第36│ │
│ │ │ │ │ 4-365 頁) │ │
├─┼────┼─────┼────────────────┼─────────────┼───────┤
│⒉│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行使│
│︿│4日中午 │辛○○ │之成年成員,於103 年3 月4 日上午│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12時30分│呂錦銘 │9 時許,撥打電話至庚○○住處,佯│ ①103.05.07(103年度偵│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許 │張𤩎豪 │稱「基隆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 字第1894號卷第9頁反 │及他人,處有期│
│書├────┼─────┤持其雙證件至醫院申請就診證明,於│ 面-第11頁) │徒刑陸月。扣案│
│附│基隆市中│60萬元 │庚○○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 ②103.06.10(103年度偵│之NOKIA 廠牌行│
│表│山區安一│ │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動電話1 具(序│
│編│路177巷 │ │,並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 ) │號:0000000000│
│號│口安樂國│ │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警官│ ⑵偵訊 │35357 含097249│
│2 │小附近 │ │張文龍」、「隊長蔡祥春」、「特偵│ 103.05.07(103年度偵字│6664號SIM 卡1 │
│﹀├────┤ │組組長林豐文」等之名義,向庚○○│ 第1894號卷第84-85頁) │枚)及YAVI廠牌│
│ │庚○○ │ │佯稱其台新銀行帳戶涉及刑案,要清│ ⑶庭訊 │行動電話1 具(│
│ │ │ │查其帳戶,故要求庚○○繳交60萬元│ ①103.09.12 (原審卷㈠│序號:00000000│
│ │ │ │監管云云,使庚○○陷於錯誤而同意│ 第207 頁-208頁反面)│0000000 含0989│
│ │ │ │交付財物,並隨即至郵局提領60萬元│ ②103.12.12 (原審卷㈡│848378號SIM 卡│
│ │ │ │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 第126頁反面) │1 枚),均沒收│
│ │ │ │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以電話│⒉被告辛○○之供述: │之。 │
│ │ │ │與酉○○、辛○○及呂錦銘所持之詐│ ⑴警詢 │ │
│ │ │ │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①103.05.16(103年度 │ │
│ │ │ │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號:│ 字第2506號卷第18頁 │辛○○共同行使│
│ │ │ │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 正、 反面) │偽造公文書,足│
│ │ │ │ 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廠行動電話│ ②103.06.10(103年度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聯│ 字第1894號卷第213頁│及他人,處有期│
│ │ │ │ 繫後,由辛○○駕駛上開編號⒈所 │ 反面) │徒刑壹年。扣案│
│ │ │ │示呂錦銘租得之ACB-9121號小客車,│ ⑵偵訊 │之NOKIA廠牌行 │
│ │ │ │搭載呂錦銘、張𤩎豪、酉○○至基隆│ 103.06.10(103年度第 │動電話1具(序 │
│ │ │ │市中山區安一路177巷口後,呂錦銘 │ 1894號卷第222頁) │號:359997 │
│ │ │ │、張𤩎豪負責把風,酉○○持偽造法│ ⑶庭訊 │000000000含09 │
│ │ │ │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出示並交付│ ①103.09.12 (原審卷 │00000000號SIM │
│ │ │ │予庚○○,以取信於庚○○,而行使│ ㈠第207 頁-208頁反 │卡1枚)及YAVI │
│ │ │ │上揭偽造之公文書,庚○○因而交付│ 面) │廠牌行動電話1 │
│ │ │ │60萬元予酉○○,足生損害於法務部│ ②103.12.12 (原審卷 │具(序號:3543│
│ │ │ │及庚○○。得手後呂錦銘、辛○○、│ ㈡第126頁反面) │00000000000含 │
│ │ │ │酉○○3人將詐騙所得交付予張𤩎豪 │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0000000000號SI│
│ │ │ │,張𤩎豪再將剩餘款項轉交予杜志傑│ 庭訊 │M卡1枚),均沒│
│ │ │ │及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後大陸詐騙集│ ①103.09.12(原審卷㈠第 │收之。 │
│ │ │ │團再撥電話向庚○○稱金額不足,其│ 207頁-208頁反面) │ │
│ │ │ │需再解約定存100萬元並存入另銀行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 │帳戶內,庚○○始知受騙,而報警處│ 第126頁反面) │ │
│ │ │ │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⒋證人庚○○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04(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49-51 │ │
│ │ │ │ │ 頁) │ │
│ │ │ │ │ ②103.05.06(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53-54 │ │
│ │ │ │ │ 頁) │ │
│ │ │ │ │ ③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22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0 頁) │ │
│ │ │ │ │⒏偽造之公文書照片3 張(10│ │
│ │ │ │ │ 3 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3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1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2507號│ │
│ │ │ │ │ 卷第168 頁) │ │
│ │ │ │ │⒒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 │
│ │ │ │ │ 張(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 卷第11頁、第163頁) │ │
│ │ │ │ │⒓接收傳真影像、ACB-9121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66-370 頁│ │
│ │ │ │ │ 反面) │ │
│ │ │ │ │⒔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⒕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含098│ │
│ │ │ │ │ 0000000號SIM卡1枚) │ │
├─┼────┼─────┼────────────────┼─────────────┼───────┤
│⒊│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意圖│
│︿│4日下午1│辛○○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4 日上午9 時│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時30分許│呂錦銘 │許,撥打電話至宇○○住處,冒充公│ ①103.05.07(103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 │張𤩎豪 │務員「陳警官」之名義,向宇○○佯│ 字第1894號卷第11頁)│交付財物,未遂│
│書├────┼─────┤稱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均遭凍結,故│ ②103.06.10(103年度偵│,處有期徒刑肆│
│附│基隆市仁│66萬元 │要求宇○○繳交66萬元監管云云,使│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月,如易科罰金│
│表│愛區仁一│(未遂) │宇○○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 ) │,以新臺幣壹仟│
│編│路275號 │ │隨即至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解除定存│ ⑵庭訊 │元折算壹日。扣│
│號├────┤ │後並提領現金66萬元,再由大陸詐騙│ ①103.09.12 (原審卷㈠│案之NOKIA 廠牌│
│3 │宇○○ │ │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 第208 頁反面-209頁)│行動電話1 具(│
│﹀│ │ │騙行為:先以電話與酉○○、辛○○│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序號:00000000│
│ │ │ │及呂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989│ 第130 頁反面-131頁)│0000000 含0972│
│ │ │ │8483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⒉被告辛○○之供述: │496664號SIM 卡│
│ │ │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庭訊 │1 枚)及YAVI廠│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牌行動電話1 具│
│ │ │ │NOKIA 廠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 208 頁反面-209頁) │(序號:354325│
│ │ │ │00000000000 )聯繫後,由辛○○駕│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050000000 含09│
│ │ │ │駛上開編號⒈所示呂錦銘租得之ACB-│ 130 頁反面-131頁) │00000000號SIM │
│ │ │ │9121號小客車,搭載呂錦銘、張𤩎豪│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卡1 枚),均沒│
│ │ │ │、酉○○至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5 │ ⑴警詢 │收之。 │
│ │ │ │號便利商店後,先由酉○○收取偽造│ ①103.06.03(103年度偵│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再由│ 字第2506號卷第104頁 │ │
│ │ │ │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宇○○聯繫│ ) │辛○○共同意圖│
│ │ │ │,嗣宇○○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財│ ②103.06.16(103年度偵│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再│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有,以詐術使人│
│ │ │ │以電話通知酉○○取消後續詐騙行為│ 反面) │交付財物,未遂│
│ │ │ │,致酉○○等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未│ ③103.06.16 (103 年度│,處有期徒刑貳│
│ │ │ │能逞其目的。 │ 偵字第2506號卷第第11│月,如易科罰金│
│ │ │ │ │ 1 頁反面、第116 頁反│,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面) │元折算壹日。扣│
│ │ │ │ │ ⑵偵訊 │案之NOKIA 廠牌│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行動電話1 具(│
│ │ │ │ │ 第1894號卷第304 頁反面│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含09724│
│ │ │ │ │ ⑶庭訊 │96664號SIM 卡 │
│ │ │ │ │ ①103.09.12 (原審卷㈠│1 枚)及YAVI廠│
│ │ │ │ │ 第208 頁反面-209頁)│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序號:354325│
│ │ │ │ │ 第130 頁反面-131頁)│050000000 含09│
│ │ │ │ │⒋證人宇○○之證述: │00000000號SIM │
│ │ │ │ │ 警詢 │卡1 枚),均沒│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收之。 │
│ │ │ │ │ 2506號卷第237-239頁) │ │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
│ │ │ │ │ 190 頁反面) │ │
│ │ │ │ │⒏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 │
│ │ │ │ │ 張(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 卷第163頁)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3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ACB-9121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71-383 頁│ │
│ │ │ │ │ 反面) │ │
│ │ │ │ │⒓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 00000000 號SIM 卡1 枚│ │
│ │ │ │ │ ) │ │
│ │ │ │ │⒔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⒋│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行使│
│︿│4日下午2│辛○○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4 日下午1 時│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時40分許│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宙○○住處,佯稱「│ ①103.05.07(103年度偵│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 │呂錦銘 │基隆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 字第1894號卷第11頁)│及他人,處有期│
│ │ │ │身分資料至醫院申請健保給付,於藍│ │ │
│書├────┼─────┤麗雲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 ②103.06.10(103年度偵│徒刑柒月。扣案│
│附│基隆市中│80萬 │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之NOKIA 廠牌行│
│表│正區義二│ │並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 │動電話1 具(序│
│編│路28號 │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隊長蔡│ ⑵偵訊 │號:0000000000│
│號├────┤ │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等之│ 103.05.07(103年度偵字│35357 含097249│
│4 │宙○○ │ │名義,向宙○○佯稱其台新銀行帳戶│ 第1894號卷第84-85頁) │6664號SIM 卡1 │
│﹀│ │ │涉及刑案,要清查其帳戶,故要求藍│ ⑶庭訊 │枚)及YAVI廠牌│
│ │ │ │麗雲繳交80萬元為擔保金云云,使藍│ ①103.09.12 (原審卷㈠│行動電話1 具(│
│ │ │ │麗雲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 第209 頁反面) │序號:00000000│
│ │ │ │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提領│ ②103.12.12 (原審卷㈡│0000000 含0989│
│ │ │ │80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 第135 頁正、反面) │848378號SIM 卡│
│ │ │ │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⒉被告辛○○之供述: │1 枚),均沒收│
│ │ │ │以電話與酉○○、辛○○及呂錦銘所│ 庭訊 │之。 │
│ │ │ │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 209 頁反面)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97249│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辛○○共同行使│
│ │ │ │6664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行│ 第135 頁正、反面) │偽造公文書,足│
│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7 )聯繫後,由辛○○駕駛上開編號│ ⑴警詢 │及他人,處有期│
│ │ │ │⒈所示由呂錦銘租得之ACB- 9121 號│ 103.06.16(103年度偵字│徒刑柒月。扣案│
│ │ │ │自小客車,搭載呂錦銘、張𤩎豪、廖│ 第1894號卷第294頁反面 │之NOKIA 廠牌行│
│ │ │ │祐嶔至基隆市○○路00號便利商店後│ ) │動電話1 具(序│
│ │ │ │,由酉○○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 ⑵偵訊 │號:0000000000│
│ │ │ │行處監管科公文書,再由大陸詐騙集│ 103.06.17(103年度偵字│35357 含097249│
│ │ │ │團撥打電話與宙○○聯繫,並於同日│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面 │6664號SIM 卡1 │
│ │ │ │下午3時30分許,在基隆市信二路極 │ ) │枚)及YAVI廠牌│
│ │ │ │樂寺門口,由呂錦銘、張𤩎豪負責把│ ⑶庭訊 │行動電話1 具(│
│ │ │ │風,酉○○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①103.09.12 (原審卷㈠│序號:00000000│
│ │ │ │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出示並交付予│ 第209 頁反面) │0000000 含0989│
│ │ │ │宙○○,以取信於宙○○,而行使上│ ②103.12.12 (原審卷㈡│848378號SIM 卡│
│ │ │ │開偽造之公文書,宙○○因而交付80│ 第135 頁正、反面) │1 枚),均沒收│
│ │ │ │萬元予酉○○,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行│⒋證人宙○○之證述: │之。 │
│ │ │ │政執行署及宙○○。得手後呂錦銘、│ ⑴警詢 │ │
│ │ │ │辛○○、酉○○3人將詐騙所得交付 │ ①103.06.13(103年度偵│ │
│ │ │ │予張𤩎豪,張𤩎豪再將剩餘款項轉交│ 字第2506號卷第241-24│ │
│ │ │ │予杜志傑及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後藍│ 3 頁) │ │
│ │ │ │麗雲發覺受騙,將公文撕毀丟棄,而│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字第1894號卷第353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56頁) │ │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1 頁) │ │
│ │ │ │ │⒏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卷第11、第163 頁反面)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3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ACB-9121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71-383 頁│ │
│ │ │ │ │ 反面) │ │
│ │ │ │ │⒓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⒔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含098│ │
│ │ │ │ │ 0000000號SIM卡1枚) │ │
├─┼────┼─────┼────────────────┼─────────────┼───────┤
│⒍│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 │
│︿│5日中午 │戊○○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5 日上午10時│ 庭訊 │ │
│起│10時許 │少年黃○偉│許,撥打電話至丙○○住處,佯稱「│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訴│ │少年劉○文│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雙證│ 218 頁反面-219頁) │ │
│書│ │ │件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並將電話轉│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附│ │ │接詐騙集團成員,並冒充公務員「林│ 150頁反面) │ │
│表├────┼─────┤豐文組長」之名義,向丙○○稱其涉│⒉被告戊○○之供述: │ │
│編│基隆市安│120 萬元 │犯刑案,要將其帳戶監管云云,使朱│ 庭訊 │ │
│號│樂區安一│(未遂) │鳳玉陷於錯誤後至基隆第一信用合作│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12│路228號 │ │社提領120 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 218 頁反面-219頁) │ │
│﹀├────┤ │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 ②103.12.24 (原審卷㈢第│戊○○共同意圖│
│ │丙○○ │ │行為:先由呂錦銘於103 年3 月4 日│ 20頁正、反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假冒詹愷鈞名義,持集團內真實姓名│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有,以詐術使人│
│ │ │ │不詳之成年成員所變造之詹愷鈞國民│ 庭訊 │交付財物,未遂│
│ │ │ │身分證影本,同時向誠運租車有限公│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處有期徒刑肆│
│ │ │ │司承租車號0000-00 、ACB-3200號小│ 218 頁反面-219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 │客車,並在承運租車單上偽簽詹愷鈞│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以新臺幣壹仟│
│ │ │ │之姓名,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 137頁正、反面) │元折算壹日。 │
│ │ │ │,並持交承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行使之。呂錦銘租得上開小客車後,│ ⑴警詢 │ │
│ │ │ │同時供給自己(如附表一編號⒎)及│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集團內其他成員作為代步之用(如附│ 第1894號卷第297頁) │ │
│ │ │ │表一編號⒍⒏所示)。嗣即由少年黃│ ⑵偵訊 │ │
│ │ │ │○偉駕駛上開呂錦銘租得之8628-F3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戊○○、少│ 第1894號卷第305 頁反面│ │
│ │ │ │年劉○文至基隆市某便利商店後,先│ ) │ │
│ │ │ │由戊○○收取偽造公文,再由大陸詐│⒌證人丙○○之證述: │ │
│ │ │ │騙集團撥打電話與丙○○聯繫,嗣朱│ ⑴警詢 │ │
│ │ │ │鳳玉之夫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 103.05.28(103年度偵字│ │
│ │ │ │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 第2506號卷第276 頁正、│ │
│ │ │ │話通知戊○○取消後續詐騙行為,李│ 反面) │ │
│ │ │ │俊宏遂將前揭偽造之公文撕毀後丟棄│ ⑵庭訊 │ │
│ │ │ │,致劉易昌等人所屬騙集團未能逞其│ 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目的。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178 頁反面)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2 頁正、反面)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2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4-165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8628-F3 車│ │
│ │ │ │ │ 紀錄查詢結果、照片(103 │ │
│ │ │ │ │ 年度字第2506號卷第391-39│ │
│ │ │ │ │ 3) │ │
│ │ │ │ │⒓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 紙(103 年│ │
│ │ │ │ │ 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194 頁│ │
│ │ │ │ │ ) │ │
│ │ │ │ │⒔偽造之法務特偵組行政凍結│ │
│ │ │ │ │ 管收執行命令公文(103 年│ │
│ │ │ │ │ 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194 頁│ │
│ │ │ │ │ 反面) │ │
├─┼────┼─────┼────────────────┼─────────────┼───────┤
│⒎│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行使│
│︿│6日下午1│呂錦銘 │之成員,於103年3月6日上午9時許,│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時許 │張𤩎豪 │撥打電話至天○○○住處,佯稱「長│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假冒其身分│ 217 頁正、 反面) │及他人,處有期│
│書│基隆市中│68萬元 │資料申請醫療證明補助,於天○○○│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徒刑陸月。扣案│
│附│正區義一│ │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 168 頁反面-169 頁) │偽造之法務部行│
│表│路18號 │ │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將│⒉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政執行處監管科│
│編├────┤ │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庭訊 │公文影本及法院│
│號│天○○○│ │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何天佑警官│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公證帳戶申請書│
│18│ │ │」、「陳光鎮警官」、「林豐文幹員│ 217 頁正、 反面) │暨臺灣臺北地方│
│﹀│ │ │」等之名義,向天○○○佯稱其涉犯│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法院公證本票影│
│ │ │ │非法吸金刑案,要繳交68萬元監管,│ 168頁反面-169頁) │本上偽造之「法│
│ │ │ │使天○○○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⒊證人天○○○之證述: │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並隨即至臺灣銀行提領68萬元後,│ ⑴警詢 │」公印文共2 枚│
│ │ │ │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 ①103.03.11(103年度偵│、NOKIA 廠牌行│
│ │ │ │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與廖祐│ 字第2506號卷第308-30│動電話1 具(序│
│ │ │ │嶔、呂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9│ 9頁 ) │號:0000000000│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 ②103.06.18(103年度偵│35357 含097249│
│ │ │ │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 │ 字第1894號卷第317頁 │6664號SIM 卡1 │
│ │ │ │918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 │枚)及YAVI廠牌│
│ │ │ │搭配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 ⑵偵訊 │行動電話1 具(│
│ │ │ │:000000000000000 )聯繫後,由張│ 103.06.18(103年度偵字│序號:00000000│
│ │ │ │𤩎豪駕駛上開編號⒍所示呂錦銘租得│ 第1894號卷第334頁) │0000000含09898│
│ │ │ │之ACB-3200號自小客車,搭載呂錦銘│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48378號SIM 卡 │
│ │ │ │及酉○○,至基隆某便利商店後,由│ 警詢 │1 枚),均沒收│
│ │ │ │酉○○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之。 │
│ │ │ │管科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話與天○○○聯繫,並於同日下午1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時許,在基隆市○○路00號前,由呂│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錦銘負責把風,酉○○持偽造法務部│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公務員「林豐文幹員」,出示並交付│ 庭訊: │ │
│ │ │ │予天○○○,以取信於天○○○,而│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天○○○因│ 4 頁) │ │
│ │ │ │而交付68萬元予酉○○,足生損害於│⒎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法務部、臺北地方法院及天○○○。│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後天○○○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 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 │ │
│ │ │ │警循線查獲上情。 │⒏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311頁反面)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5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⒔ACB-3200車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照片(103 年度字第2506號│ │
│ │ │ │ │ 卷第396-399頁) │ │
│ │ │ │ │ │ │
├─┼────┼─────┼────────────────┼─────────────┼───────┤
│⒏│103年3月│辛○○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辛○○之供述: │辛○○共同意圖│
│︿│7日1時26│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7 日上午9 時│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分許 │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辰○○住處,佯稱「│ 103.06.10(103年度字第│有,以詐術使人│
│訴├────┼─────┤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證件│ 1894號卷第214頁) │交付財物,未遂│
│書│基隆市中│50萬元 │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並將電話轉接│ ⑵偵訊 │,處有期徒刑貳│
│附│正區中船│(未遂) │詐騙集團成員,並冒充「基警隆警察│ 103.06.10(103年度字第│月,如易科罰金│
│表│路134號1│ │總局偵一隊員警」、「特偵組」之名│ 1894號卷第222頁) │,以新臺幣壹仟│
│編│樓 │ │義,向辰○○稱其涉犯刑案,要將其│ ⑶庭訊 │元折算壹日。 │
│號├────┤ │帳戶監管云云,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6 │辰○○ │ │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 第210 頁正、反面) │ │
│﹀│ │ │為:由辛○○駕駛上開編號⒍所示由│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呂錦銘租得之ACB-3200號自小客車,│ 第139 頁反面) │ │
│ │ │ │搭載許家祥、張𤩎豪至基隆市中船路│⒉同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 │
│ │ │ │134號1樓便利商店後,先由辛○○收│ ⑴警詢 │ │
│ │ │ │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 ①103.05.16(103年度偵│ │
│ │ │ │書,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陳│ 字第1894號卷第163頁 │ │
│ │ │ │明珠聯繫,嗣辰○○因懷疑受騙而拒│ 反面) │ │
│ │ │ │絕交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 ②103.06.10(103年度偵│ │
│ │ │ │集團復再以電話通知張𤩎豪取消後續│ 字第1894號卷第200頁 │ │
│ │ │ │詐騙行為,辛○○遂將前揭偽造之公│ ) │ │
│ │ │ │文撕毀後丟棄,致辛○○所屬詐騙集│ ⑶庭訊 │ │
│ │ │ │團未能逞其目的。嗣經警循線查獲上│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情。 │ 第210 頁正、反面) │ │
│ │ │ │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 │ 第208 頁) │ │
│ │ │ │ │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①103.09.12(原審卷㈠第 │ │
│ │ │ │ │ 210頁正、反面) │ │
│ │ │ │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 │ │ │ │ 139 頁反面) │ │
│ │ │ │ │⒋證人辰○○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61-262 頁) │ │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1 頁正、反面) │ │
│ │ │ │ │⒏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5 頁) │ │
│ │ │ │ │⒐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⒑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 │
│ │ │ │ │ 張(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 卷第163頁反面)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ACB-3200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00-405 頁│ │
│ │ │ │ │ ) │ │
├─┼────┼─────┼────────────────┼─────────────┼───────┤
│⒐│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 │
│︿│10日下午│戊○○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0日上午9 時│ 庭訊 │ │
│起│1時30分 │少年黃○偉│許,撥打電話至丁○○住處,佯稱「│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訴│許 │少年劉○文│長庚醫院護人」,通知「林文華」持│ 219 -220頁) │ │
│書│ │ │其身分資料申請醫療證明,於丁○○│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附│ │ │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 154 頁反面) │ │
│表├────┼─────┤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將│⒉被告戊○○之供述: │ │
│編│基隆市仁│38萬元 │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⑴偵訊 │ │
│號│五路、愛│ │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侯警員」、│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13│三路天橋│ │「陳光正警官」、「林豐文組長」等│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 │
│﹀│上 │ │之名義,向丁○○佯稱其台新銀行帳│ ) │ │
│ ├────┤ │戶涉及非法吸金1,600 萬元之刑案,│ ⑵庭訊 │ │
│ │丁○○ │ │要清查其帳戶,故要求丁○○繳交38│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萬元保證金云云,使丁○○陷於錯誤│ 第219-220 頁) │ │
│ │ │ │而同意交付財物,再由大陸詐騙集團│ ②103.12.24 (原審卷㈢│ │
│ │ │ │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 第22頁正、反面) │ │
│ │ │ │為:先由呂錦銘於103 年3 月9 日假│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冒詹愷鈞名義,持集團內真實姓名不│ 庭訊 │戊○○共同行使│
│ │ │ │詳之成年成員所變造之詹愷鈞國民身│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偽造公文書,足│
│ │ │ │分證影本,同時向誠運租車有限公司│ 219 -220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承租車號000-0000、5253-P6 號小客│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及他人,處有期│
│ │ │ │車,並在誠運租車單上偽簽詹愷鈞之│ 第154頁反面) │徒刑壹年。扣案│
│ │ │ │姓名,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偽造之法務部行│
│ │ │ │並持交誠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行│ ⑴警詢 │政執行處監管科│
│ │ │ │使之。呂錦銘租得上開小客車後,同│ ①103.06.16(103年度偵│公文影本及法院│
│ │ │ │時供給自己(如附表一編號⒓⒔)及│ 字第1894號卷第297頁 │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集團內其他成員作為代步之用(如附│ ) │暨臺灣臺北地方│
│ │ │ │表一編號⒐⒑⒒⒕所示)。嗣即由少│ ⑵偵訊 │法院公證本票影│
│ │ │ │年黃○偉駕駛上開呂錦銘租得之ACB-│ ①103.06.17(103年度偵│本上偽造之「法│
│ │ │ │9015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戊○○│ 字第1894號卷第305頁 │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及少年劉○文至基隆某便利商店後,│ 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由劉易昌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⒌證人少年劉○文之證述: │,均沒收之。 │
│ │ │ │監管科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 警詢 │ │
│ │ │ │電話與丁○○聯繫,並於同日下午1 │ 103.05.16(103年度偵字第│ │
│ │ │ │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五路、愛三│ 2506號卷第179-180 頁) │ │
│ │ │ │路天橋上,由少年黃○偉、少年劉○│⒍證人丁○○之證述: │ │
│ │ │ │文負責把風、戊○○為車手頭,劉易│ ⑴警詢 │ │
│ │ │ │昌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①103.03.11(103年度偵│ │
│ │ │ │文等公文書,冒充公務員「林豐文組│ 字第2506號卷第277頁 │ │
│ │ │ │長」,出示並交付予丁○○,以取信│ 反面-278頁反面) │ │
│ │ │ │於丁○○,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丁○○並因而交付38萬元予劉易昌│ 字第1894號卷第327頁 │ │
│ │ │ │,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及丁○○。嗣丁○○發覺受騙後報警│ ⑵偵訊 │ │
│ │ │ │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 │ ) │ │
│ │ │ │ │⒎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⒏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⒐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3 頁反面-194頁) │ │
│ │ │ │ │⒑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2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6-167 頁) │ │
│ │ │ │ │⒒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⒓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279頁反 │ │
│ │ │ │ │ 面) │ │
│ │ │ │ │⒔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80頁) │ │
│ │ │ │ │⒕接收傳真影像、ACB-9015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06-412 頁│ │
│ │ │ │ │ ) │ │
├─┼────┼─────┼────────────────┼─────────────┼───────┤
│⒑│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 │
│︿│11日中午│戊○○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 ⑴警詢 │ │
│起│12時54分│少年黃○偉│許,撥打電話至地○○住處,佯稱「│ 103.06.16(103年度字第│ │
│訴│許 │少年劉○文│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冒領其醫│ 1894號卷第283頁反面) │ │
│書├────┼─────┤療補貼金,並將電話轉接詐騙集團成│ ⑵偵訊 │ │
│附│基隆市仁│68萬5千元 │員,並冒充警察,向地○○稱其身分│ 103.06.17(103年第1894│ │
│表│愛區南榮│(未遂) │遭冒用涉犯刑案,要其交現金監管云│ 號卷第288 頁正、反面)│ │
│編│路187號1│ │云,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⑶庭訊 │ │
│號│樓 │ │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由少年│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14├────┤ │黃○偉駕駛上開編號9 所示由呂錦銘│ 第220 頁) │ │
│﹀│地○○ │ │租得之ACB-9015號自小客車,搭載劉│ ②103.12.12 (原審卷㈡│戊○○共同意圖│
│ │ │ │易昌、戊○○及少年劉○文至基隆市│ 第157頁正、反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某便利商店後,先由劉易昌收取偽造│⒉被告戊○○之供述: │有,以詐術使人│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書,再│ 庭訊 │交付財物,未遂│
│ │ │ │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地○○聯│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處有期徒刑肆│
│ │ │ │繫,嗣地○○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 220 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 │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 ②103.12.24 (原審卷㈢第│,以新臺幣壹仟│
│ │ │ │再以電話通知戊○○取消後續詐騙行│ 23頁反面-24 頁) │元折算壹日。 │
│ │ │ │為,戊○○遂將前揭偽造之公文撕毀│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後丟棄,致戊○○所屬詐騙集團未能│ 庭訊 │ │
│ │ │ │逞其目的。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5│ │
│ │ │ │ │ 7 頁正、反面) │ │
│ │ │ │ │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 │⒌證人地○○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9(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056號卷第283-285頁)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3 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7號卷第212頁) │ │
│ │ │ │ │⒑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212頁反面) │ │
│ │ │ │ │⒒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6 頁) │ │
│ │ │ │ │⒓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⒔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13頁) │ │
│ │ │ │ │⒕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103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211 │ │
│ │ │ │ │ 頁) │ │
├─┼────┼─────┼────────────────┼─────────────┼───────┤
│⒒│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 │
│︿│12日上午│戊○○ │之成員,於103年3月12日上午某時,│ 庭訊 │ │
│起│10時至下│少年黃○偉│撥打電話至丑○○住處,佯稱「健保│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訴│午1時許 │少年劉○文│局會計部陳主任」,通知「許惠美」│ 220 頁正、 反面) │ │
│書├────┼─────┤持其身分資料申請醫療補助,於許玉│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附│新北市土│145萬5千元│蓮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 160頁) │ │
│表│城區金城│ │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⒉被告戊○○之供述: │ │
│編│路3段131│ │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⑴偵訊 │戊○○共同行使│
│號│巷內 │ │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王銘誠警│ 103.06.18(103年度偵字│偽造公文書,足│
│15├────┤ │員」、「張介欽檢察官」等之名義,│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丑○○ │ │向丑○○佯稱其大眾銀行帳戶涉及「│ ) │及他人,處有期│
│ │ │ │林火旺」擄人勒贖之刑案,故要求許│ ⑵庭訊 │徒刑壹年貳月。│
│ │ │ │玉蓮繳交48萬5千元公證費用云云, │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使丑○○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第220 頁正、反面) │ │
│ │ │ │並分別於中國信託銀行、板信銀行、│ ②103.12.24 (原審卷㈢│ │
│ │ │ │誠泰銀行各提領48萬5 千元,合計 │ 第25頁反面) │ │
│ │ │ │145 萬5 千元,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 庭訊 │ │
│ │ │ │:由少年黃○偉駕駛上開編號9 所示│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呂錦銘租得之ACB-9015號小客車,搭│ 220 頁正、反面) │ │
│ │ │ │載劉易昌、戊○○及少年劉○文至新│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 │ │ │北市某便利商店後,由劉易昌收取偽│ 160頁) │ │
│ │ │ │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再│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丑○○聯│ ⑴警詢 │ │
│ │ │ │繫,並於同日上午10時至下午1 時許│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 段131 巷│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內,由少年劉○文負責把風、戊○○│ ) │ │
│ │ │ │為車手頭,劉易昌持偽造法務部行政│ ⑵偵訊 │ │
│ │ │ │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替│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代役,出示並交付予丑○○,以取信│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於丑○○,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 ) │ │
│ │ │ │,丑○○而交付145 萬5 千元予劉易│⒌證人丑○○之證述 │ │
│ │ │ │昌,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臺北地方法│ ⑴警詢 │ │
│ │ │ │院及丑○○。嗣丑○○於編號14案件│ ①103.04.03(103年度偵│ │
│ │ │ │發生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 字第2506號卷第289-29│ │
│ │ │ │線查獲上情。 │ 0頁反面 ) │ │
│ │ │ │ │ ②103.06.0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056號卷第291-29│ │
│ │ │ │ │ 3頁) │ │
│ │ │ │ │ ③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44-34│ │
│ │ │ │ │ 5 頁)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49-350頁 │ │
│ │ │ │ │ ) │ │
│ │ │ │ │ ⑶庭訊 │ │
│ │ │ │ │ 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 │ 177 頁反面-178頁)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3 頁反面-194頁)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6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丑○○銀行存摺明細表影本│ │
│ │ │ │ │ (本院卷㈠第179-185 頁反│ │
│ │ │ │ │ ) │ │
│ │ │ │ │⒓被告劉易昌取款影像、ACB-│ │
│ │ │ │ │ 9121號車行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照片、車輛GPS 軌跡表(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 │
│ │ │ │ │ 414-424頁反面) │ │
├─┼────┼─────┼────────────────┼─────────────┼───────┤
│⒓│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行使│
│︿│12日中午│呂錦銘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12時30分│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己○○住處,佯稱通│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許 │陳維軒 │知「林淑芬」持其身分資料申請醫療│ 217 頁反面-218頁) │及他人,處有期│
│ │ │ │ │ │ │
│書├────┼─────┤補助,於己○○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徒刑壹年。扣案│
│附│基隆市安│80萬元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 172頁正、反面) │偽造之法務部行│
│表│樂區基金│ │報警處理,並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⒉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政執行處監管科│
│編│一路凱悅│ │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 ⑴警詢 │公文影本及偽造│
│號│名宮橋下│ │員臺北市警局「林組長」之名義,向│ ①103.06.03(103年度偵│之法務部特偵組│
│19├────┤ │己○○佯稱其全部銀行帳戶涉及詐欺│ 字第2506號卷第104 頁│行政凍結管收執│
│﹀│己○○ │ │刑,故要求己○○繳交80萬元保證金│ 正、反面) │行處公文影本上│
│ │ │ │,使己○○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②103.06.16(103年度偵│偽造之「法務部│
│ │ │ │,並於基隆一信提領80萬元,再由大│ 字第1894號卷第289頁 │行政執行處」公│
│ │ │ │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 反面) │印文共2枚、 │
│ │ │ │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與酉○○、呂│ ③103.06.16(103年度偵│NOKIA廠牌行動 │
│ │ │ │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電話1具(序號 │
│ │ │ │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 反面) │:0000000000 │
│ │ │ │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 ⑵偵訊 │35357含0000000│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 ①103.06.17(103年度字│664號SIM卡1枚 │
│ │ │ │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97│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 │)及YAVI廠牌行│
│ │ │ │000000000 聯繫後,由陳維軒駕駛上│ 面) │動電話1具(序 │
│ │ │ │開編號9 所示呂錦銘租得之5253-P6 │ ⑶庭訊 │號:0000000000│
│ │ │ │號小客車,搭載酉○○、呂錦銘至基│ ①103.09.12 (原審卷㈠│78918含098984 │
│ │ │ │隆市某便利商店,由酉○○收取偽造│ 第2 頁反面-218頁) │8378號SIM卡1枚│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再由│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均沒收之。│
│ │ │ │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己○○聯繫│ 172頁正、反面) │ │
│ │ │ │,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基隆│⒊證人己○○之證述 │ │
│ │ │ │市基金一路凱悅名宮橋下,由呂錦銘│ ⑴警詢 │ │
│ │ │ │把風,張𤩎豪為車手頭,酉○○持偽│ ①103.03.14(103年度聲│ │
│ │ │ │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 拘字第30號卷第93頁反│ │
│ │ │ │文書,冒充替代役,出示並交付予李│ 面-94頁) │ │
│ │ │ │美麗,以取信於己○○,而行使上開│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偽造之公文書,己○○因而交付80萬│ 字第1894號卷第342 頁│ │
│ │ │ │元予酉○○,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李│ 正、反面) │ │
│ │ │ │美麗。嗣己○○編號13案件發生後發│ ⑵偵訊 │ │
│ │ │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情。 │ 第1894號卷第350頁) │ │
│ │ │ │ │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4頁反面)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7 頁) │ │
│ │ │ │ │⒏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聲拘字第30號卷第94頁反面│ │
│ │ │ │ │ ) │ │
│ │ │ │ │⒑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 │
│ │ │ │ │ 結管收執行處公文影本1紙 │ │
│ │ │ │ │ (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 │ │
│ │ │ │ │ 第95頁) │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⒔5253-P6 號車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照片、車輛GPS 軌跡表(│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 │
│ │ │ │ │ 426-434頁) │ │
├─┼────┼─────┼────────────────┼─────────────┼───────┤
│⒔│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行使│
│︿│13日中午│呂錦銘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3日上午8 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12時許 │張𤩎豪 │許,以同編號12之方式,要求己○○│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 │陳維軒 │繳交120 萬元保證金云云,使己○○│ 217 頁反面-218頁) │及他人,處有期│
│書├────┼─────┤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於臺灣│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徒刑壹年貳月。│
│附│基隆市仁│120萬元 │中小企業銀行提領120 萬元,再由大│ 172頁正、反面) │扣案偽造之法務│
│表│愛區愛三│ │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⒉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部行政執行處監│
│編│路、仁五│ │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與酉○○、呂│ ⑴警詢 │管科公文影本及│
│號│路天橋下│ │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 ①103.06.03(103年度偵│偽造之法務部特│
│19├────┤ │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 字第2506號卷第104 頁│偵組行政凍結管│
│﹀│己○○ │ │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9│ 正、反面) │收執行處公文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 ②103.06.16(103年度偵│本上偽造之「法│
│ │ │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 字第1894號卷第289頁 │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0000000)聯繫後,由陳維軒駕駛上 │ 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開編號9 所示呂錦銘租得之5253-P6 │ ③103.06.16(103年度偵│、NOKIA 廠牌行│
│ │ │ │號小客車,搭載酉○○、呂錦銘及張│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動電話1 具(序│
│ │ │ │𤩎豪至基隆市某便利商店後,由廖祐│ 反面) │號:0000000000│
│ │ │ │嶔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 ⑵偵訊 │35357 含097249│
│ │ │ │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 ①103.06.17(103年度字│6664號SIM 卡1 │
│ │ │ │己○○聯繫,並於同日中午12時許,│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 │枚)及YAVI廠牌│
│ │ │ │在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仁五路天橋│ 面) │行動電話1 具(│
│ │ │ │下,由呂錦銘把風,張𤩎豪為車手頭│ ⑶庭訊 │序號:00000000│
│ │ │ │,酉○○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①103.09.12 (原審卷㈠│0000000含09898│
│ │ │ │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替代役,出│ 第2 頁反面-218頁) │48378號SIM 卡 │
│ │ │ │示並交付予己○○,以取信於己○○│ ②103.12.12 (本院卷㈡│1 枚),均沒收│
│ │ │ │,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己○○│ 172頁正、反面) │之。 │
│ │ │ │因而交付120 萬元予酉○○,足生損│⒊證人己○○之證述 │ │
│ │ │ │害於法務部及己○○。嗣己○○發覺│ ⑴警詢 │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①103.03.14(103年度聲│ │
│ │ │ │。 │ 拘字第30號卷第93頁反│ │
│ │ │ │ │ 面-94頁) │ │
│ │ │ │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42頁 │ │
│ │ │ │ │ 正、反面)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50頁) │ │
│ │ │ │ │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4頁反面)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7 頁) │ │
│ │ │ │ │⒏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聲拘字第30號卷第96頁) │ │
│ │ │ │ │⒑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 │
│ │ │ │ │ 結管收執行處公文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 │
│ │ │ │ │ 第95頁反面) │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⒔5253-P6 號車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照片、車輛GPS 軌跡表(│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 │
│ │ │ │ │ 426-434頁) │ │
├─┼────┼─────┼────────────────┼─────────────┼───────┤
│⒕│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 │
│︿│14日上午│戊○○ │之成員,於103年3月14日上午某時,│ 庭訊 │ │
│起│9 時至下│少年黃○偉│以同編號11之方式,要求丑○○繳交│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訴│午1時許 │ │48萬5 千元公證費用云云,使丑○○│ 220 頁正、反面) │ │
│書├────┼─────┤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分別於│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附│新北市土│145萬5千元│中國信託銀行、國泰銀行、玉山銀行│ 160頁) │ │
│表│城區金城│(丑○○經│各提領48萬5 千元,合計145 萬5 千│⒉被告戊○○之供述: │ │
│編│路3段131│詐騙集團另│元,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 ⑴偵訊 │戊○○共同行使│
│號│巷內 │成員以提款│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由少年黃│ 103.06.18(103年度偵字│偽造公文書,足│
│15├────┤卡,自許玉│○偉駕駛上開編號9 所示呂錦銘租得│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丑○○ │蓮板信商業│之5253-P6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 ) │及他人,處有期│
│ │ │銀行金城分│戊○○至新北市某便利商店後,由劉│ ⑵庭訊 │徒刑壹年貳月。│
│ │ │行提領10萬│易昌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元部分,與│科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 第220 頁- 反面) │ │
│ │ │劉易昌、李│與丑○○聯繫,並於同日上午9 時至│ ②103.12.24 (原審卷㈢│ │
│ │ │俊宏無涉)│下午1 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第25頁反面) │ │
│ │ │ │3 段131 巷內,由戊○○為車手頭,│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劉易昌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 庭訊 │ │
│ │ │ │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替代役,出示│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並交付予丑○○,以取信於丑○○,│ 22 0頁正、反面) │ │
│ │ │ │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丑○○因│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 │ │ │而交付145 萬5 千元予劉易昌,足生│ 160頁) │ │
│ │ │ │損害法務部及丑○○。嗣丑○○發覺│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⑴警詢 │ │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⒌證人丑○○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4.03(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289-29│ │
│ │ │ │ │ 0頁反面 ) │ │
│ │ │ │ │ ②103.06.0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056號卷第291-29│ │
│ │ │ │ │ 3頁) │ │
│ │ │ │ │ ③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44-34│ │
│ │ │ │ │ 5 頁)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49-350頁 │ │
│ │ │ │ │ ) │ │
│ │ │ │ │ ⑶庭訊 │ │
│ │ │ │ │ 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 │ 177 頁反面-178頁)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3 頁反面-194頁)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7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丑○○銀行存摺明細表影本│ │
│ │ │ │ │ (本院卷㈠第179-185 頁反│ │
│ │ │ │ │ ) │ │
│ │ │ │ │⒓被告劉易昌取款影像、525 │ │
│ │ │ │ │ 3-P6號車紀錄查詢結果、照│ │
│ │ │ │ │ 片、車輛GPS 軌跡表(103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414-│ │
│ │ │ │ │ 424 頁反面) │ │
├─┼────┼─────┼────────────────┼─────────────┼───────┤
│⒖│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意圖│
│︿│19日上午│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9日上午11許│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0時52分│呂錦銘 │,撥打電話至壬○○住處,佯稱可以│ 103.06.10 (103 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許 │ │領醫療保險,但須繳交相關費用50萬│ 字第1894號卷第188 頁)│交付財物,未遂│
│書├────┼─────┤元云云,使壬○○陷於錯誤,同意付│ ⑶庭訊 │,處有期徒刑肆│
│附│宜蘭縣五│50萬元 │款,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①103.09.12 (原審卷㈠│月,如易科罰金│
│表│結鄉新和│(未遂) │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 第214-215 頁) │,以新臺幣壹仟│
│編│路1段140│ │與酉○○、許家祥、呂錦銘所持之詐│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元折算壹日。扣│
│號│號 │ │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第142頁) │案之NOKIA 廠牌│
│7 ├────┤ │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號:│⒉同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行動電話1 具(│
│﹀│壬○○ │ │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 ⑴警詢 │序號:00000000│
│ │ │ │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牌行動電│ 103.06.10(103年度偵字│0000000含09724│
│ │ │ │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 第1894號卷第200頁) │96664號SIM 卡 │
│ │ │ │聯繫後,先由呂錦銘於103 年3 月16│ ⑶庭訊 │1 枚)及YAVI廠
│ │ │ │日假冒劉家煌名義,持劉柏政所交付│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之「劉家煌」證件影本,向誠運租車│ 第214-215 頁) │(序號:354325│
│ │ │ │有限公司承租0471-99 小客車,並在│ ②103.12.12 (原審卷㈡│050000000含098│
│ │ │ │誠運租車租車單上偽簽劉家煌之姓名│ 第209頁反面) │0000000號SIM卡│
│ │ │ │,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並持│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1 枚),均沒收│
│ │ │ │交誠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行使之│ ⑴警詢 │之。 │
│ │ │ │(呂錦銘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 第1894號卷第294頁反面 │ │
│ │ │ │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 │
│ │ │ │。再由許家祥、呂錦銘輪流駕駛上開│ ⑵偵訊 │ │
│ │ │ │小客車,搭載酉○○,至宜蘭縣某便│ 103.06.17 (103 年度偵│ │
│ │ │ │利商店後欲收取偽造公文,嗣壬○○│ 字第1894號卷第304 頁反│ │
│ │ │ │及其夫癸○○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 面) │ │
│ │ │ │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 ⑶庭訊 │ │
│ │ │ │再以電話通知呂錦銘取消後續詐騙行│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為。 │ 第214-215 頁) │ │
│ │ │ │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 │ 第142頁) │ │
│ │ │ │ │⒋證人癸○○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63-264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1 頁反面-192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⒏超商畫面、0471-99 車輛 │ │
│ │ │ │ │ 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字│ │
│ │ │ │ │ 第2506號卷第435-439 頁反│ │
│ │ │ │ │ 面) │ │
│ │ │ │ │⒐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⒑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⒗│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 │
│︿│19日中午│戊○○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9日上午11許│ 庭訊 │ │
│起│12時56分│少年黃○偉│,撥打電話至巳○○住處,佯稱博愛│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訴│許 │少年劉○文│醫院人員,因有人持巳○○證件辦理│ 220 頁反面-221頁) │ │
│書│ │ │健保給付,巳○○否認之,詐騙集團│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附├────┼─────┤另名成員即冒充刑事組組長及特偵組│ 162頁) │ │
│表│宜蘭縣宜│200萬元 │等公務人員,以巳○○帳戶涉犯詐欺│⒉被告戊○○之供述: │ │
│編│蘭市林森│(未遂) │刑案,須繳交200 萬元存款監管云云│ ⑴偵訊 │ │
│號│路20號 │ │,巳○○陷於錯誤,同意付款,後再│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16├────┤ │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 │
│﹀│巳○○ │ │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少年黃○偉│ ) │戊○○共同意圖│
│ │ │ │駕駛呂錦銘租得編號15所示0471 -99│ ⑵庭訊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戊○○及少│ ①103.09.12 (原審卷㈠│有,以詐術使人│
│ │ │ │年劉○文,至宜蘭縣某便利商店後欲│ 第214-215 頁) │交付財物,未遂│
│ │ │ │收取偽造公文書,嗣巳○○因懷疑受│ ②103.12.24 (原審卷㈢│,處有期徒刑肆│
│ │ │ │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 第26頁正、反面) │月,如易科罰金│
│ │ │ │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話通知呂錦銘取│⒊證人呂錦銘之供述: │,以新臺幣壹仟│
│ │ │ │消後續詐騙行為(呂錦銘涉犯偽造公│ 庭訊 │元折算壹日。 │
│ │ │ │文書等罪部分,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 214 -215頁) │ │
│ │ │ │有期徒刑1年)。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第│ │
│ │ │ │ │ 162頁) │ │
│ │ │ │ │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⒌證人巳○○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6.15(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99-300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紙(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⒏接收傳真影像、0471-99 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40-442 頁│ │
│ │ │ │ │ ) │ │
├─┼────┼─────┼────────────────┼─────────────┼───────┤
│⒘│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廖祐欽共同意圖│
│︿│19日下午│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9日上午11許│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時46分 │呂錦銘 │,撥打電話至甲○○住處,佯稱「桃│ 103.06.10 (103 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許 │ │園榮民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欲幫其│ 字第1894號卷第188 頁)│交付財物,未遂│
│書├────┼─────┤請領勞保給付,甲○○表明無上揭情│ ⑵庭訊 │,處有期徒刑肆│
│附│宜蘭縣冬│40萬元 │事後,該詐騙集團即假藉協助而稱其│ ①103.09.12 (原審卷㈠│月,如易科罰金│
│表│山鄉冬山│(未遂) │涉及刑案,需將其帳戶內40萬交出監│ 第215 頁正、反面) │,以新臺幣壹仟│
│編│路1段725│ │管云云,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元折算壹日。扣│
│號│號 │ │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以│ 144頁反面) │案之NOKIA 廠牌│
│8 ├────┤ │電話與酉○○、許家祥、呂錦銘所持│⒉同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行動電話1 具(│
│﹀│甲○○ │ │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 ⑴警詢 │序號:00000000│
│ │ │ │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 103.06.10(103年度偵字│0000000 含0972│
│ │ │ │號: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6│ 第1894號卷第200頁-反面│496664號SIM 卡│
│ │ │ │64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牌行│ ) │1 枚)及YAVI廠│
│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 ⑵庭訊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7)聯繫後,由呂錦銘駕駛編號15所 │ ①103.09.12 (原審卷㈠│(序號:354325│
│ │ │ │示其租得之0471-99號小客車,搭載 │ 第215 頁正、反面) │050000000 含09│
│ │ │ │酉○○、許家祥,至宜蘭縣冬山鄉冬│ ②103.12.12 (原審卷㈡│00000000號SIM │
│ │ │ │山路一段725 號便利商店後,由廖祐│ 211頁正、反面) │卡1 枚),均沒│
│ │ │ │欽收取偽造公文後,嗣甲○○因懷疑│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收之。 │
│ │ │ │受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 ⑴警詢 │ │
│ │ │ │大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話通知呂錦銘│ ①103.06.16(103年度偵│ │
│ │ │ │取消後續詐騙行為。 │ 字第1894號卷第295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①103.06.17(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04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⑶庭訊 │ │
│ │ │ │ │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 │ 第215 頁正、反面) │ │
│ │ │ │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 │ 144頁反面) │ │
│ │ │ │ │⒋證人甲○○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6.14(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 2506號卷第265-266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1頁反面-192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⒏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⒐YAVI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 00000 號SIM 卡1 枚)│ │
│ │ │ │ │⒑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4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⒚│103年3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共同行使│
│︿│20日上午│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0日上午8 許│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11時55分│呂錦銘 │,撥打電話至午○○住處,佯稱「博│ 103.06.10(103年度偵字│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許 │ │愛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證件欲│ 第1894號卷第188頁) │及他人,處有期│
│書├────┼─────┤申請健保給付,午○○表明無上揭情│ ⑵偵訊 │徒刑壹年貳月。│
│附│宜蘭縣宜│68萬 │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 103.06.10(103年度偵字│扣案偽造之法務│
│表│蘭市西後│ │稱會報警處理,隨即有多名姓名、年│ 第1894號卷第193頁) │部行政執行處監│
│編│街與南興│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 ⑶庭訊 │管科公文影本及│
│號│街口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二隊隊長陳光│ ①103.09.12 (原審卷㈠│法院公證帳戶申│
│9 ├────┤ │正」、「特偵組專員林傳文」、「特│ 第215 頁反面-216頁)│請書暨臺灣臺北│
│﹀│午○○ │ │偵組林豐文」等之名義,以午○○涉│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犯刑案,要求午○○需繳交68萬元保│ 147頁反面) │票影本上偽造之│
│ │ │ │證金云云,使午○○陷於錯誤,而至│⒉同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法務部行政執│
│ │ │ │台灣銀行提領68萬元,後再由大陸詐│ ⑴警詢 │行處」公印文共│
│ │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 103.06.10(103年度偵字│2 枚、NO KIA廠│
│ │ │ │詐騙行為:以電話與酉○○、許家祥│ 第1894號卷第200頁反面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呂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989│ ) │(序號:359997│
│ │ │ │8483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 ⑶庭訊 │000000000 含09│
│ │ │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①103.09.12(原審卷第 │00000000號SIM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 215頁反面-216頁) │卡1 枚)及YAVI│
│ │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廠牌行動電話1 │
│ │ │ │ 0000000000000)聯繫後,由呂錦銘│ 213 頁正、反面) │具(序號:3543│
│ │ │ │駕駛上開編號15所示其租得之0471-9│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00000000000 含│
│ │ │ │ 9號小客車,搭載酉○○、許家祥,│ ⑴警詢 │0000000000號 │
│ │ │ │至宜蘭縣某便利商店後,由酉○○收│ ①103.06.03(103年度偵│SIM 卡1 枚),│
│ │ │ │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字第2506號卷第104頁 │均沒收之。 │
│ │ │ │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 ) │ │
│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等公文書後假冒「│ ②103.06.16(103年度偵│ │
│ │ │ │特偵組林傳文」出示並交付予午○○│ 字第1894號卷第290頁 │ │
│ │ │ │,以取信午○○,而行使上開偽造之│ 反面) │ │
│ │ │ │公文書,午○○並交付68萬元予廖祐│ ③103.06.16(103年度偵│ │
│ │ │ │嶔,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陸麗貞。嗣│ 字第1894號卷第295頁 │ │
│ │ │ │經陸麗真發覺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 ) │ │
│ │ │ │情(呂錦銘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 ⑵偵訊 │ │
│ │ │ │分,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面 │ │
│ │ │ │年6 月)。 │ ) │ │
│ │ │ │ │ ⑶庭訊 │ │
│ │ │ │ │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 │ 第215 頁反面-216頁)│ │
│ │ │ │ │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 │ 147 頁正、反面) │ │
│ │ │ │ │⒋證人午○○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20(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056號卷第267頁 │ │
│ │ │ │ │ 反面-268頁反面) │ │
│ │ │ │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24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1 頁反面-192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⒏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 紙(宜蘭縣│ │
│ │ │ │ │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 │
│ │ │ │ │ 查卷第33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院公證申請書暨臺│ │
│ │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 │
│ │ │ │ │ 本1 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2頁│ │
│ │ │ │ │ ) │ │
│ │ │ │ │⒑接收傳真影像、0471-99 號│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車輛GPS │ │
│ │ │ │ │ 軌跡表(103 年度偵字第25│ │
│ │ │ │ │ 06號卷第446-451 頁) │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⒛│103 年3 │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 │
│︿│月21日上│戊○○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1日上午9 時│ ⑴警詢 │ │
│起│午11時許│少年黃○偉│許,以同編號18之方式,要求申○○│ 103.06.16(103年度字第│ │
│訴├────┤少年劉○文│繳交200 萬元存款監管云云,使黃阿│ 1894號卷第283頁反面) │ │
│書│宜蘭縣冬├─────┤溪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於冬│ ⑵偵訊 │ │
│附│山鄉冬山│200萬元 │山農會群英分會提領200 萬元,再由│ 103.06.17(103年第1894│ │
│表│路5 段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 號卷第288 頁正、反面)│ │
│編│295 號前│ │員參與詐騙行為:由少年黃○偉駕駛│ ⑶庭訊 │ │
│號├────┤ │上開編號⒖所示呂錦銘租得之0471-9│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17│申○○ │ │9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戊○○及│ 第221 頁正、反面) │ │
│﹀│ │ │少年劉○文,至宜蘭縣某便利商店後│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 │ │ │,由劉易昌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 164頁反面-165頁) │ │
│ │ │ │處監管科公文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⒉被告戊○○之供述: │ │
│ │ │ │結管收執行命令,再由大陸詐騙集團│ 庭訊 │ │
│ │ │ │撥打電話與申○○聯繫,並於同日上│ ①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午11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5 │ 221頁正、反面) │ │
│ │ │ │段295 號前,少年劉○文把風,李俊│ ②103.12.24 (原審卷㈢第│ │
│ │ │ │宏為車手頭,劉易昌持偽造法務部行│ 27頁反面-28頁) │戊○○共同行使│
│ │ │ │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務部特偵組│⒊同案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偽造公文書,足│
│ │ │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等公文書,冒│ 庭訊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充法務部專員,出示並交付予申○○│ 103.12.12 (原審卷㈡164 │及他人,處有期│
│ │ │ │,以取信於申○○,而行使上開偽造│ 頁反面-165頁) │徒刑壹年陸月。│
│ │ │ │之公文書,申○○因而交付200 萬元│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扣案偽造之法務│
│ │ │ │予劉易昌,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黃阿│ ⑴警詢 │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溪。嗣申○○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103.06.16(103年度偵字│管科公文影本及│
│ │ │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法務部特偵組行│
│ │ │ │ │ ) │政凍結管收執行│
│ │ │ │ │ ⑵偵訊 │命令影本上偽造│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之「法務部行政│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執行處」公印文│
│ │ │ │ │ ) │共2 枚,均沒收│
│ │ │ │ │⒌證人申○○之證述: │之。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2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02-30│ │
│ │ │ │ │ 3頁) │ │
│ │ │ │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20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原審卷㈡第19│ │
│ │ │ │ │ 3頁反面) │ │
│ │ │ │ │⒏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304 頁)│ │
│ │ │ │ │⒑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 │
│ │ │ │ │ 執行命令影本1 紙(103 年│ │
│ │ │ │ │ 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5 頁│ │
│ │ │ │ │ )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0471-99 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年度偵 │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44-445頁 │ │
│ │ │ │ │ ) │ │
├─┼────┼─────┼────────────────┼─────────────┼───────┤
││103 年3 │許家祥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 │
│︿│月24日上│戊○○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4日上午8 時│ ⑴警詢 │ │
│起│午10時許│少年黃○偉│10分許,撥打電話至子○○住處,佯│ 103.06.10 (103 年度偵│ │
│訴├────┼─────┤稱「桃園榮民醫院人員」,通知有名│ 字第1894號卷第200 頁反│ │
│書│臺北市大│40萬元 │為「王文誠」持其雙證件幫其請領醫│ 面) │ │
│附│安區樂業│(未遂) │療補助,子○○表明無上揭情事後該│ ⑵庭訊 │ │
│表│街182號 │ │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編│前 │ │處理,隨即有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第216 頁正、反面) │ │
│號├────┤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蔡春祥│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10│子○○ │ │隊長」、「特偵組組長林豐文」等之│ 214頁) │ │
│﹀│ │ │名義,以子○○涉犯刑案,要求高振│⒉被告戊○○之供述: │戊○○共同意圖│
│ │ │ │展需繳交40萬元保證金云云,後再由│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 ①103.03.25 (103 年度│有,以詐術使人│
│ │ │ │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許家祥向不知│ 偵字第2507號卷第13頁│交付財物,未遂│
│ │ │ │情之吳冠逸借得車號0000-00 小客車│ 反面-14頁) │,處有期徒刑肆│
│ │ │ │為交通工具,再由許家祥駕駛上開汽│ ②103.06.18 (103 年度│月,如易科罰金│
│ │ │ │車搭載戊○○、少年黃○偉至台北市│ 偵字第2476號卷第10頁│,以新臺幣壹仟│
│ │ │ │大安區某便利商店後,由許家祥收取│ ) │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後,嗣高│ ⑵偵訊 │ │
│ │ │ │振展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報│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話│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 │
│ │ │ │通知戊○○取消後續詐騙行為,李俊│ ) │ │
│ │ │ │宏隨即將前揭偽造公文撕毀丟棄,李│ ⑶庭訊 │ │
│ │ │ │俊宏所屬詐騙集團因而未能逞其詐欺│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取財之目的。 │ 第215 頁反面-216頁)│ │
│ │ │ │ │ ②103.12.24 (原審卷㈢│ │
│ │ │ │ │ 第18頁) │ │
│ │ │ │ │⒊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2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204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②103.06.16(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297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⒋證人子○○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3.24(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72-273頁) │ │
│ │ │ │ │ │ │
├─┼────┼─────┼────────────────┼─────────────┼───────┤
││103年3月│許家祥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同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 │
│︿│24日下午│戊○○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 ⑴警詢 │ │
│起│1時許 │少年黃○偉│30分許,撥打電話至未○○住處,佯│ 103.06.10 (103 年度偵│ │
│訴├────┼─────┤稱「慈濟醫院護士」,通知人以其名│ 字第1894號卷第200 頁反│ │
│書│台北市文│40萬元 │義申請醫療證明,未○○表明無上揭│ 面) │ │
│附│山區光輝│(未遂) │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 ⑵庭訊 │ │
│表│路18巷口│ │稱會報警處理,隨即有多名姓名、年│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編├────┤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 第216 頁反面-217頁)│ │
│號│未○○ │ │「陳光正」、「林豐文」等之名義,│ ②103.12.12 (原審卷㈡│ │
│11│ │ │要求未○○需繳交40萬元保證金云云│ 214頁反面-215頁) │ │
│﹀│ │ │,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⒉被告戊○○之供述: │戊○○共同意圖│
│ │ │ │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許家│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祥向不知情之吳冠逸借得車號0000-0│ ①103.03.25 (103 年度│有,以詐術使人│
│ │ │ │P 小客車為交通工具,再由許家祥駕│ 偵字第2507號卷第11頁│交付財物,未遂│
│ │ │ │駛上開汽車搭載戊○○、少年黃○偉│ 反面-13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
│ │ │ │至台北市文山區某便利商店後,由許│ ②103.06.18 (103 年度│月,如易科罰金│
│ │ │ │家祥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偵字第2476號卷第10頁│,以新臺幣壹仟│
│ │ │ │文後,嗣未○○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 ) │元折算壹日。 │
│ │ │ │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 ⑵偵訊 │ │
│ │ │ │復再以電話通知戊○○取消後續詐騙│ 103.06.18 (103 年度偵│ │
│ │ │ │行為,戊○○隨即將前揭偽造公文撕│ 字第1894號卷第369-370 │ │
│ │ │ │毀丟棄,戊○○所屬詐騙集團因而未│ 頁) │ │
│ │ │ │能逞其詐欺取財之目的。嗣戊○○等│ ⑶庭訊 │ │
│ │ │ │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而駕車逃逸,復│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再為警通知到案,其後坦承犯行,又│ 第216 頁反面-217頁)│ │
│ │ │ │員警持拘票於103 年5 月15日拘提許│ ②103.12.24 (原審卷㈢│ │
│ │ │ │家祥到案,其坦承犯行,而查悉上情│ 18頁反面-19頁) │ │
│ │ │ │。 │⒊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2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204頁-│ │
│ │ │ │ │ 反面) │ │
│ │ │ │ │ ②103.06.16(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297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⒋證人未○○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3.24(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74-275頁) │ │
│ │ │ │ │⒌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53頁) │ │
├─┼────┼─────┼────────────────┼─────────────┼───────┤
││103年4月│酉○○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酉○○之供述: │酉○○成年人與│
│︿│28日下午│少年劉○文│之成員,於103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 ⑴警詢 │未成年共同行使│
│起│4時許 │ │18分許,撥打電話至亥○○住處,冒│ ①103.05.07(103年度偵│偽造公文書,足│
│訴├────┼─────┤充公務員「檢察官張介欽」、「警官│ 字第1894號卷第10頁)│以生損害於公眾│
│書│基隆市暖│34萬元 │陳文忠」名義,向其佯稱涉及詐領健│ ②103.06.10(103年度偵│及他人,處有期│
│附│暖區碇內│ │保費「林火旺」案件,做要求其將黃│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徒刑壹年貳月。│
│表│街100號 │ │金存摺帳戶價值30萬元轉賣為現金共│ ) │扣案偽造之臺北│
│編│碇內公園│ │24萬及交出郵局提款及密碼提供監管│ ⑵偵訊 │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前 │ │,使亥○○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①103.05.07(103年度偵│監管科公文影本│
│20├────┤ │,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指使左列成│ 字第1894號卷第84-85 │上偽造之「臺灣│
│﹀│亥○○ │ │員參與詐騙行為:先以電話與酉○○│ 頁) │臺北地方法院檢│
│ │ │ │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 ②103.06.10(103年度偵│察署印」公印文│
│ │ │ │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 字第1894號卷第193頁 │1 枚、NOKIA 廠│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972│ )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496664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 ⑶庭訊 │(序號:359997│
│ │ │ │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 ①103.09.12 (原審卷㈠│000000000 含09│
│ │ │ │35357)聯繫後,酉○○與少年劉○ │ 第218 頁反面) │00000000號SIM │
│ │ │ │文即搭乘大眾交通公具,至基隆市暖│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卡1枚)及YAVI │
│ │ │ │暖區碇內街100號碇內公園前,由少 │ 第174頁) │廠牌行動電話1 │
│ │ │ │年劉○文把風,酉○○假冒臺北地檢│⒉證人亥○○之證述: │具(序號:3543│
│ │ │ │署監查科替代役男,並持偽造之「臺│ ⑴警詢 │00000000000 含│
│ │ │ │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 103.04.29(103年度偵字│0000000000號 │
│ │ │ │書1紙出示並交付予亥○○,以取信 │ 第1894號卷第56-57頁) │SIM 卡1 枚),│
│ │ │ │於亥○○,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 ⑵庭訊 │均沒收之。 │
│ │ │ │,亥○○因而交付24萬元、郵局提款│ 103.09.12 (原審卷㈠第│ │
│ │ │ │卡及密碼予酉○○,酉○○旋與少年│ 178 頁反面) │ │
│ │ │ │劉○文隨即至基隆市仁二路萊爾富便│⒊亥○○帳戶交易資料(103 │ │
│ │ │ │利商店內ATM,以上開提款卡及密碼 │ 年度偵字第第2506號卷第32│ │
│ │ │ │提領10萬元,足生損害於臺北地方法│ 4 頁) │ │
│ │ │ │院檢察署及亥○○。得手後,酉○○│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 │
│ │ │ │將所得贓款合計34萬元交予少年劉○│ 張( 103 年度偵字第1894 │ │
│ │ │ │文後,再由少年劉○文轉交予詐騙集│ 號卷第10頁) │ │
│ │ │ │團幹部,後亥○○發覺受騙而報警循│⒌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
│ │ │ │線查獲上情。 │ 監管科公文影本1 紙(103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25 │ │
│ │ │ │ │ 頁) │ │
│ │ │ │ │⒍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54 頁) │ │
│ │ │ │ │⒎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⒏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103年5月│林耀萌 │⒈林耀萌明知陳政男(年籍不詳,綽│⒈被告酉○○之供述: │ │
│︿│6日下午3│酉○○ │ 號人心不古,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⑴警詢 │ │
│起│時許 │陳廷任 │ 係下列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騙集│ ①103.05.06(103年度偵│ │
│訴├────┼─────┤ 團之工作,猶因陳廷任缺錢花用,│ 字第1894號卷第7頁-反│ │
│書│新北市板│60萬元 │ 而基於幫助下列詐騙集團詐欺取財│ 面) │ │
│附│橋區縣民│ │ 之犯意,於103 年5 月4 日凌晨零│ ②103.05.07(103年度偵│ │
│表│大道3月 │ │ 時許,在臺中市○○路000 號「超│ 字第1894號卷第8 頁反│ │
│編│133巷口 │ │ 級巨星遊藝場」,介紹陳廷任與陳│ 面-9頁) │ │
│號├────┤ │ 政男認識,陳廷任因而加入下列詐│ ③103.06.10(103年度偵│ │
│21│乙○○ │ │ 騙集團,並為下列之詐騙行為,嗣│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 │
│﹀│ │ │ 因陳廷任為警逮捕後,供出上情,│ ) │ │
│ │ │ │ 因而為警查獲。 │ ⑵偵訊 │酉○○共同行使│
│ │ │ │⒉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 ①103.05.07(103年度偵│偽造公文書,足│
│ │ │ │ 詳之成員,於103 年5 月6 日中午│ 字第1894號卷第84-86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12時許,撥打電話至乙○○住處,│ 頁) │及他人,處有期│
│ │ │ │ 佯稱為「桃園榮民總醫院人員」,│ ②103.06.10(103年度偵│徒刑壹年貳月。│
│ │ │ │ 通知名為「王文誠」之男子持其身│ 字第1894號卷第193頁 │扣案偽造之法務│
│ │ │ │ 分證、健保卡至醫院申請手術診證│ ) │部特偵組行政陳│
│ │ │ │ 明,欲作為領取醫療補助所用,於│ ⑶庭訊 │結管收執行命令│
│ │ │ │ 乙○○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 ①103.09.12 (原審卷㈠│影本及法務部行│
│ │ │ │ 騙集團成員即假藉有警察處理,而│ 第190-191 頁反面) │政執行處監管科│
│ │ │ │ 將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冒充公│ ②103.12.12 (原審卷㈡│公文影本上偽造│
│ │ │ │ 務員「特偵組隊長蔡祥春」、「特│ 第177頁) │之「法務部行政│
│ │ │ │ 偵組組長林豐文」等之名義之詐騙│⒉同案被告陳廷任之供述: │執行處」公印文│
│ │ │ │ 集團成員,並向乙○○佯稱其於台│ ⑴警詢 │共2 枚、NOKIA │
│ │ │ │ 北市萬泰銀行之帳戶涉及外交官擄│ ①103.05.06(103年度偵│廠牌行動電話1 │
│ │ │ │ 人勒贖案件,已被凍結資產並限制│ 字第1894號卷第28頁- │具(序號:3599│
│ │ │ │ 出境,故要求乙○○繳交保證金60│ 反面) │00000000000 含│
│ │ │ │ 萬元云云,使乙○○陷於錯誤而同│ ②103.05.07(103年度偵│0000000000號SI│
│ │ │ │ 意交付財物,並隨即至銀行提領60│ 字第1894號卷第30頁反│M 卡1 枚)、YA│
│ │ │ │ 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指│ 面-32 頁) │VI廠牌行動電話│
│ │ │ │ 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以電│ ③103.06.10(103年度偵│1 具(序號:35│
│ │ │ │ 話與酉○○及陳廷任所持之詐騙集│ 字第1894號卷第206頁 │0000000000000 │
│ │ │ │ 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反面) │含0000000000號│
│ │ │ │ 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號:│ ⑵偵訊 │SIM 卡1 枚)、│
│ │ │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①103.05.07(103年度偵│NOKIA 廠牌行動│
│ │ │ │ 號行動電話搭配NOKIA 廠牌行動電│ 字第1894號卷第85頁)│電話1 具(序號│
│ │ │ │ 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09│ ②103.06.10(103年度偵│: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搭配NOKIA │ 字第1894號卷第186頁 │501 含00000000│
│ │ │ │ 廠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 ) │44號SIM 卡1 枚│
│ │ │ │ 33501)、0000000000行動電話搭 │ ③103.06.10(103年度字│)、YAVI廠牌行│
│ │ │ │ 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 第1894號卷第198頁) │動電話1 具(序│
│ │ │ │ 0000000000000 )聯繫後,酉○○│ ④103.06.18(103年度偵│號:0000000000│
│ │ │ │ 與陳廷任便搭計程車至乙○○住處│ 字第1894號卷第353頁 │25612含0000000│
│ │ │ │ 附近之便利商店,再由酉○○持上│ ) │325號SIM卡1 枚│
│ │ │ │ 開配發之行動電話,將便利商店傳│ ⑶庭訊 │)、偽造臺灣法│
│ │ │ │ 真電話回報予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①103.09.12 (原審卷㈠│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再將偽造之「法務│ 第190-191 頁反面) │識別證1 張、A4│
│ │ │ │ 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②103.12.24 (原審卷㈢│公文信封4 只及│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第30頁) │手提袋1 個,均│
│ │ │ │ 文書各1 紙,傳真至便利商店,由│⒊同案被告林耀萌之供述: │沒收之。 │
│ │ │ │ 酉○○為把風,並由陳廷任收取後│ ⑴偵訊 │ │
│ │ │ │ ,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及偽造之書│ 103.06.18 (103 年度偵│ │
│ │ │ │ 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務部行│ 字第1894號卷第361-362 │ │
│ │ │ │ 政執行處識別證」,出示並交付予│ 頁) │ │
│ │ │ │ 乙○○,以取信於乙○○,冒充書│ ⑶庭訊 │ │
│ │ │ │ 記官劉天富行使職務,而行使上開│ ①103.09.12 (原審卷㈠│ │
│ │ │ │ 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足生損│ 第190 頁) │ │
│ │ │ │ 害於法務部及劉天富,乙○○因而│ ②103.12.24 (原審卷㈢│ │
│ │ │ │ 交付60萬元予陳廷任。得手後,廖│ 第44頁反面) │ │
│ │ │ │ 祐嶔與陳廷任分道而行,嗣酉○○│⒋證人乙○○之證述: │ │
│ │ │ │ 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於新北市板橋│ 警詢 │ │
│ │ │ │ 縣民大道3 段因行跡可疑,為執行│ 103.05.06(103年度偵字第│ │
│ │ │ │ 巡邏勤務員警盤查後,酉○○始坦│ 1894號卷第68-70頁) │ │
│ │ │ │ 承犯行,並當場查獲詐欺行為所用│⒌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陳│ │
│ │ │ │ 之A4公文信封袋4 只、NOKIA 廠牌│ 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1紙( │ │
│ │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 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 │ │
│ │ │ │ 35357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75頁) │ │
│ │ │ │ )、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⒍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 │
│ │ │ │ :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 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偵│ │
│ │ │ │ 號SIM 卡1 枚)及提袋1 個;同日│ 字第1894 號卷第76頁) │ │
│ │ │ │ 下午5 時30分許員警亦於臺中高鐵│⒎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 │
│ │ │ │ 站尋線查獲欲交付贓款之陳廷任,│ 張(103年度偵字1894號卷 │ │
│ │ │ │ 並當場查獲詐騙所得之贓款60萬元│ 第73頁) │ │
│ │ │ │ 、偽造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⒏現場及證物照片17張(103 │ │
│ │ │ │ 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1 張,而查│ 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74、│ │
│ │ │ │ 悉上情。 │ 78頁、第80-81頁反面) │ │
│ │ │ │ │⒐贓物認領保管單(103 年度│ │
│ │ │ │ │ 偵字第1894號卷第159頁) │ │
│ │ │ │ │⒑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55頁) │ │
│ │ │ │ │⒒偽造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 │
│ │ │ │ │ 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證1 │ │
│ │ │ │ │ 張 │ │
│ │ │ │ │⒓高鐵車票1張。 │ │
│ │ │ │ │⒔A4公文信封袋4只 │ │
│ │ │ │ │⒕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⒖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⒗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⒘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含09 │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⒙手提袋1個 │ │
│ │ │ │ │⒚現金60萬元 │ │
└─┴────┴─────┴────────────────┴─────────────┴───────┘
附表二(被告酉○○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枚),均沒收之。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1 枚),均沒收之。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
│ │ │之。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
│ │ │收執行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
│ │ │之。 │
├──┼─────────────┼───────────────────────────────────┤
│ ⒍ │附表一編號⒔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
│ │ │收執行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
│ │ │之。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⒖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⒘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
│ │ │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號│
│ │ │: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均沒收之。 │
├──┼─────────────┼───────────────────────────────────┤
│ ⒐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
│ │ │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 M卡1 枚)及YA V│
│ │ │I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 M卡1 枚),│
│ │ │均沒收之。 │
├──┼─────────────┼───────────────────────────────────┤
│ ⒑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酉○○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 │ │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影本上偽造之「臺│
│ │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 枚,沒收之;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
│ │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
│ │ │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⒒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酉○○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
│ │ │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
│ │ │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
│ │ │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偽造臺│
│ │ │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1 張、A4公文信封4 只及手提袋1 個,均沒收之。 │
└──┴─────────────┴───────────────────────────────────┘
附表二之一(被告酉○○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反面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4頁反面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5頁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⒔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5頁反面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⒍ │附表一編號⒔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6頁 │
│ │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3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2頁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⒐ │附表一編號所示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25頁 │
│ │影本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 枚│ │
├──┼─────────────────────────┼───────────────────────┤
│ ⒑ │附表一編號所示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75頁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⒒ │附表一編號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76頁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⒓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年度保字第756號編號4(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⒔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5(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⒕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8(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⒖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9(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⒗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偽造臺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10(本院卷㈠第44頁) │
│ │證1 張 │ │
├──┼─────────────────────────┼───────────────────────┤
│ ⒘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A4公文信封4 只 │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1(本院卷㈠第44頁) │
├──┼─────────────────────────┼───────────────────────┤
│ ⒙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手提袋1 個 │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6(本院卷㈠第44頁) │
└──┴─────────────────────────┴───────────────────────┘
附表三 (被告辛○○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事實 │辛○○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偽│
│ │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事實 │辛○○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 │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事實 │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事實 │辛○○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1 枚),均沒收之。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⒏所示之事實 │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之一(被告辛○○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24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23頁反面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所示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103年度保字第756號編號4(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含0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所示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4325│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5(本院卷㈠第44頁) │
│ │05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附表七 (被告戊○○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⒍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⒐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⒑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⒒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⒌ │附表一編號⒕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⒍ │附表一編號⒗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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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附表一編號⒛ 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⒏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⒐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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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之一(被告戊○○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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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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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附表一編號⒐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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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附表一編號⒐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反面 │
│ │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 │
│ │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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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附表一編號⒛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上│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4頁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⒛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5頁 │
│ │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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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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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所有人/ 被│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 │
│ │ │害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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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戊○○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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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枚) │酉○○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⒊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酉○○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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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 │高鐵車票1張 │陳廷任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⒌ │SAMSUNG 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2ACA50A2,含 │辛○○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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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000D902F,含0985│許家祥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184295號SIM 卡1 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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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庚○○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宙○○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
│ ⒐ │附表一編號⒍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丙○○ │該公文書係員警至超商列印傳真留底,以│
│ │影本及法務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影本上偽│ │供證明本件詐欺取財未遂之用,被告並未│
│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 │ │持以行使之,故不予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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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⒑ │附表一編號⒑ 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地○○ │該公文書係員警至超商列印傳真留底,以│
│ │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北地方法公證本票影│ │供證明本件詐欺取財未遂之用,被告並未│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 │ │持以行使之,故不予宣告沒收 │
├──┼────────────────────────┼─────┼──────────────────┤
│ ⒒ │附表一編號⒒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丑○○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
│ ⒓ │附表一編號⒕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丑○○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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