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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建軍
選任辯護人 許修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秉儒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軍、葉秉儒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建軍、葉秉儒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6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同年9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4年8月26日訊問被告曾建軍、葉秉儒,認被告 2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應自104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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