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矚上重訴,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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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捷
選任辯護人 梁家贏律師(法扶)
黃致豪律師(法扶)
林俊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捷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9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捷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而此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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