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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文縣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壹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文縣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4 年9 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蘇文縣涉犯擄人勒贖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 年,可預期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均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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