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463,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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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坤能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坤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坤能因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60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⑵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㈡字第919 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1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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