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50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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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志明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9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6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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