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511,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福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04 年1 月29日104 年度聲字第425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 年8 月,業經法務部於104年7 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福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

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49 號判決,就其轉讓禁藥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其僅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故轉讓禁藥部分乃告確定,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 月,並於102 年1 月2 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院101 年度壢簡字第1373號、101 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101 年度訴字第995 號、101 年度訴字第749 號判決、本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判決及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47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

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