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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世昌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世昌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世昌因重傷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8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0年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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