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58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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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學旻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學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學旻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再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85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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