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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瑞珍(原名黃賴瑞珍)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瑞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瑞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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