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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盈儒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儒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盈儒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2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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