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63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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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陳志豪因殺人未遂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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