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65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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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詠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詠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詠嘉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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