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709,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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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双滿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双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双滿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92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3年 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492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103年1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13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7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 12月27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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