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271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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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晶鈴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晶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晶鈴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5083號判決確定。

於民國103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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