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聲,4251,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健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執聲付字第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健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健男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0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