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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洪木蘭
被 告 陳淑姃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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