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1193,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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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有鍵
選任辯護人 劉立恩律師
洪欣儒律師
李昀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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