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4,上易,125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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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25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相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3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廖相柔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意旨略以:證人吳玉梅於案發時確有在現場目擊案發經過,係與被告串證,始為被告有利之證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是請傳喚告訴人鄭竹圓、張芝 2人到庭說明並提出新事證,以證明證人吳玉梅與被告串證之情形等語。

惟查:㈠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勘驗原審辯護人詰問證人吳玉梅之內容如下:辯 護 人 問 :妳有無走到屋外,或開門往外看一下情況?證人吳玉梅答:都沒有。

辯 護 人 問 :當時妳家還有誰在?證人吳玉梅答:我,還有我婆婆及老公。

辯 護 人 問 :妳先生有無看到上開妳所說的過程?證人吳玉梅答:沒有,他在看電視。

辯 護 人 問 :妳當天有無看到張秋香?證人吳玉梅答:張秋香當天拿蘿蔔糕到我家,說要給我婆婆 吃,我才開門。

辯 護 人 問 :妳所說的拿蘿蔔糕到妳家,是衝突結束後或 是衝突過程之中?證人吳玉梅答:是衝突結束之後。

辯 護 人 問 :妳所謂衝突結束之後,是否是指鄭竹圓及張 金明都在現場,只是沒有在打架,或是指現 場都沒有人了?證人吳玉梅答:不記得了。

辯 護 人 問 :該蘿蔔糕是否可以現吃?證人吳玉梅答:是可以現吃,但還是要煎才能吃。

辯 護 人 問 :張秋香拿來給妳的蘿蔔糕是熱的還是冷的?證人吳玉梅答:好像是冷的,因為熱的不好切。

辯 護 人 問 :該蘿蔔糕的份量多少是否還記得?證人吳玉梅答:一小塊,四方型的形狀,不會很多。

其內容與原審筆錄記載大致相符,證人吳玉梅回答內容為當日發生之瑣事,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誘導或串證情事,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7頁)。

㈡又證人吳玉梅在本院到庭作證稱:那時我在家裡廚房煮中餐,我煮完飯拿給我婆婆吃,出來之後看到兩個男人疊在一起,好像是告訴人在下面,被告的先生(指張金明)在上面,我是從窗簾縫看,窗簾不是全部拉開是小縫看,我沒有注意看被告在哪裡,我有看到張芝是站著,距離那兩個男人兩三步左右。

104年4月14日去原審作證以前,被告叫我去她家的地下室,她問我有沒有看到她踢告訴人家媳婦(指張芝)的肚子,我說我沒看到,我真的沒看到。

被告有拿一張紙條,就問一些問題,勾一勾這樣,被告就是拿原審卷第12頁那張紙條給我看,我當場勾完就還被告了,時間是開庭前幾個月,1月20幾號做的,除了剛剛的紙條(指 104年1月27日紙條)之外,被告沒有拿另外的紙條給我打勾,被告沒有叫我袒護誰,或陷害誰等語(見本院卷第58至60頁)。

㈢再核以被告在其住處,以紙條之內容詢問證人吳玉梅之問題如下(見原審卷第12頁):103 年3 月20日張金明跟鄭竹圓吵架那天,請問您一些您所知道的事情:⒈妳有聽到張金明「碰!碰!」踢別人的門聲音嗎?ˇ沒有。

⒉妳有看到鄭竹圓打張金明的頭嗎?ˇ沒有。

⒊妳有看到廖相柔抓鄭竹圓的背後嗎?ˇ沒有。

⒋妳有看到廖相柔打鄭竹圓嗎?ˇ沒有。

⒌妳有看到廖相柔踢張芝的肚子嗎?ˇ沒有。

⒍妳有看到張金明把鄭竹圓壓在花盆嗎?ˇ有。

⒎妳有看到廖相柔一直站在旁邊嗎?ˇ有。

⒏妳有看到張芝坐在地上嗎?ˇ有。

⒐妳有看到救護車要開時,廖相柔還追上前罵她垃圾嗎?ˇ沒有。

⒑事後鄭竹圓或張秋香有找過妳嗎?ˇ沒有。

依被告詢問證人吳玉梅之內容可知,被告係就103年3月20日張金明與鄭竹圓互毆當天之情事,詢問證人吳玉梅,而證人吳玉梅回答勾選之內容,並無偏袒任一方,有104年1月27日之紙條在卷可參。

㈣綜上所陳,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毆、踢告訴人之傷害犯行等情,業經原審於理由欄內詳予敘明各證據取捨之理由,並無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係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均無可採,復未就其主張另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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